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捕前居住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因犯诈骗罪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2016年12月27日被裁定减刑7个月,2018年10月26日被裁定减刑5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9年9月,罪犯孙某某发现自己近期内无确切诱因出现消瘦,时有胃部疼痛,到监内医院就诊,监内医院检查后建议到辽阳第二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经辽阳第二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胃窦部腺癌。随后服刑人员孙某某申请外诊住院治疗,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辽阳第二监狱九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根据罪犯孙某某本人申请,在审查罪犯孙某某的犯罪类型和刑期年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后,召开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经监区全体民警集体研究讨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提请监狱给予罪犯孙某某安排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检查,并将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申请和相关改造材料及监内医院服刑人员医疗手册、监内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孙某某相关材料齐全、合法、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同意监区提请的给予罪犯孙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建议,并将罪犯孙某某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对罪犯孙某某到辽宁省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确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医院为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后,刑罚执行科马上联系了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第一时间将罪犯孙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所需的相关委托材料送达医院,并在确定鉴定时间后立即联系通知辽宁省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随后监狱立刻组织干警带领罪犯孙某某前往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在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陪同下,进行了病情诊断检查。在诊断检查过程中,监狱严格罪犯戒护工作,保证诊断结果的真实与公正。经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孙某某为胃窦部腺癌、高血压3级(很高危)、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多发腔隙性脑梗塞、斜坡前方异常信号性质待定、间隔增厚、主动脉硬化、双下肢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轻度贫血、低蛋白血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空腹血糖升高、尿微量白蛋白升高、I°房室传导阻滞。其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及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结果及《辽宁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规定,罪犯孙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保证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定会遵纪守法,遵守暂予监执行期间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不做危害社会的事。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九监区根据罪犯孙某某的申请和一贯改造表现,以及辽宁省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结论,于2019年9月24日召开全体民警集体讨论会议,研究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结合该犯的日常改造表现和既往病史、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结论,及2019年9月到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情况,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提请监狱给予罪犯孙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该犯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孙某某相关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取得联系后,通过委托调查确定保证人符合相关要求,并出具了同意接受罪犯孙某某回到该管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随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同意监区提请的给予罪犯孙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服刑人员孙某某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 辽阳第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同意对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为:罪犯孙某某目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同意采信鉴定意见,同意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辽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研究同意呈报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出具书面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孙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最终研究决定同意给予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罪犯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0月9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收到罪犯孙某某案卷材料后,首先由省监狱管理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及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然后由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随后刑罚执行处报请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19年11月5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查,会上医疗卫生处和刑罚执行处分别对该案件的病情审查情况和案件的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进行了介绍,然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罪犯孙某某的改造表现、执行刑期、所患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程序等情况符合《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同意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1月15日,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6日上午,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将服刑人员孙某某移交给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司法局,与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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