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为股权变更安全保驾护航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型环保上市公司,应公司拓展业务的需要拟以2600万元的价格收购乙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和资质,丙建设有限公司系乙建设有限公司唯一法人股东,拥有乙建设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因在履行股权收购过程中存在未决事项,受让方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担心乙建设有限公司不能顺利取得相关股权和实现相关权利,无法满足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转让方法人股东丙建设有限公司则对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缺乏信任,担心不能及时收到2600万元转让费。为保证股权收购的安全,受让方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转让方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武汉市江天公证处申请担保性提存公证。 公证员余某某了解上述情况后,经与当事人沟通,提出了若干专业建议,最终双方决定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在三日内先由受让方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天公证处以公证提存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总价的10%,即260万元,在转让方乙建设有限公司满足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后,受让方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再向武汉市江天公证处以公证提存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总价的90%,即2340万元。待转让方乙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完全变更到受让方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后,转让方法人股东丙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凭有效凭证到武汉市江天公证处提取本次交易价款。 最终,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丙建设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于2018年9月6日在武汉市江天公证处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受让方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将合同约定款项打到江天公证处的账户,公证员余某某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程序规则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多种原因而出现信任危机,他们选择通过公证的手段,依法规避风险,公证机构也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有效促进了市场经济在合法、规范、有序的前提下进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鄂江天内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湖北某某市某某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某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丙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某某空间火星社某某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某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丙建设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申请人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乙建设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九月六日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兹证明甲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股权收购协议》之约定,已于二○一八年十月八日将协议约定的人民币2600000元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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