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汪某(化名),男,196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2016年1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0月15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汪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黄石港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黄石港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北省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案标准》等文件规定,指派2名司法局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被告人汪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汪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0月20日经黄石港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0月21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接收情况 2016年11月29日,黄石港区司法局收到了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对汪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2月2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2月6日,汪某到黄石港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工作人员对其基本信息进行了采集,开展了首次谈话教育, 办理了通讯信息核查手续,并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不得申请办理出国(境)证照。 12月8日,汪某参加了入矫宣告仪式,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三)组织宣告情况 黄石港区司法局为汪某成立了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其女儿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6年12月8日,为给汪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对汪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汪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汪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为保证司法局以后相关执法文书能够顺利送达至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局要求汪某和其保证人共同签署《指定代收人确认书》。由黄石港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举行入矫宣告仪式,要让其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社区基层组织、相关单位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责任。为保证社区矫正机构相关执法文书能够顺利送达,需由社区服刑人员指定一名文书代收人,共同签署《指定代收人确认书》,防范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等情况,文书无法送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