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姚某某,男,广东省揭阳市人,1998年1月8日出生,职中文化。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服刑,至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又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穗海法少刑初字第62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5日被移送至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八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初步筛查。经查,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自2016年1月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无扣分,受到表扬奖励3次,另剩余考核分512分;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 监区办案人员注意到(2015)穗海法少刑初字第62号判决书中记载到,该犯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满释放,而于2015年8月再次因犯抢劫罪被捕。关于是否应当认定为累犯问题,监区进行了仔细核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姚某某两次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不认定为累犯。 2017年10月9日,八监区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会议认为:1、姚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2、姚某某积极履行判决,已全部缴纳判决罚金3000元。综上所述,姚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拟建议依法对姚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10月14日,八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后同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的结果,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上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认为,罪犯姚某某在考核期间表扬3次,另512分,原判罚金3000元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条件;监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7年10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驻从化监狱检察室列席。评审委员会同意对姚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检查机关出具了同意对姚某某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评审会后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未收到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7年11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姚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姚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做出了(2017)粤01刑更第5226号刑事裁定书,对姚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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