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某教育转化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何某某,男,31岁,初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区人,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4年。2019年6月12日投入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个人成长经历 何某某,1990年1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一个农村家庭,家庭条件较差,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对何某某疏于管教,致使何某某初中毕业就辍学在家,文化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何某某辍学后,长期在社会上游荡,养成了好逸恶劳的恶习,想追求更高层次的物质享受,又不想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物质资源,从而逐步滑向犯罪深渊。 2.性格原因分析 何某某因在较低年龄段辍学,较早步入社会,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且无谋生的一技之长,生存地位低,同时在社会中沾染恶习,致使其性格偏激、固执、内向、无主见,思想简单固化,极易受到外部因素左右。在日常改造中,何某某与其他罪犯无交流,思想幼稚且狭隘,不懂如何正确的宣泄情绪。 3.犯情分析 何某某因自身性格缺陷,对改造环境的适应能力差。在对何某某的谈话教育过程中,其坦白自己曾发誓在减刑后要报复他人,但又觉得民警日常对其较关心,后打击报复他人的心理发生了变化,可是又觉得违背了自己曾经发过的誓言,所以其出现了矛盾的心理。何某某性格内向、孤僻、偏执,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事情,具有较强的现实危险性。 (二)改造表现 何某某入监初期,基本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改造,有立功减刑的愿望,现实改造表现一般。但何某某在改造中未能及时调整好自身状态,不适应监狱改造环境,不能承受正常的改造压力,很快就陶醉于自我主观意识之中,逐渐背离了入监时的改造愿望。此次自伤自残事件之后,监区通过全面深入摸排、分析,发现何某某自伤自残的原因主要是性格缺陷、认知能力偏差等因素导致。 (三)心理和教育矫治难点 1.认知因素。何某某从小没有接受完整的文化教育和家庭教育,导致其认知偏差,纪律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感。片面理解誓言含义,结合其孤僻、偏执的性格,在改造不顺时不能从自身找原因,调整自己的改造状态,反而通过自伤自残的方式达到消极改造的目的。 2.成长因素。何某某在成长阶段,其父母给予的家庭教育有限,对其长期放任自流,加之何某某性格内向、孤僻、偏执,在步入社会后遂逐步形成逞强好斗、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等诸多社会恶习,导致其入狱后不能适应改造生活。 3.心理因素:何某某从小缺失父母的亲情关爱,心理成长不健康,缺乏情绪情感的自我调节能力,心理敏感、抑制力不足,极易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心理测试结果显示有自伤自残倾向。 (四)预期矫正目标 1.遵规守纪意识增强,大幅降低违规违纪次数,提高其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 2.身份意识和服刑改造意识增强,认清自己犯罪的危害性和在狱内实施自伤自残的严重后果,达到敬畏法纪、端正身份、真诚认罪悔罪的目的,尽快步入正常改造轨道,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3.开展针对性教育,建立良好人际关系,使其明白遇到问题应三思而后行,采取正确的方式疏导情绪,能主动融入健康、积极的改造氛围,自觉接受民警教育管理,依法守规改造。 (五)制定转化方案,落实转化措施。 监区成立教育转化小组,结合何某某的实际情况,通过综合分析和精准研判,模准了其症结所在,制定出了详细的教育转化方案,并根据何某某在各个阶段的改造表现,实时调整转化方案。 1.落实监控,严防危险性行为发生。对何某某互监组合理安排,对何某某的监舍床位、就餐点位、劳动工位、队列位置、学习点位做到全面挂屏监控,严格防范何某某实施危险性行为。 2.加强法治教育,引导树立服刑意识。一是加强罪责意识教育,引导何某某认清犯罪给社会、给他人、给亲人、给自己造成的严重危害及后果,促使其深刻反思、真诚认罪、积极改造;二是组织其学习《宪法》《刑法》《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强化何某某的法律意识和服刑意识,帮助其算好“三笔账”,即:违规违纪的代价帐、违规违纪给徒刑造成的刑期帐、违规违纪给亲人造成的感情帐,通过一系列施教措施引导何某某逐步树立起正确的服刑意识和守法守规意识, 3.强化个别教育,增强改造信心。充分运用个别谈话和心理矫治手段,不断强化其改造信心。充好运用尊重、真诚、温暖、关怀的方式方法,认真观察、倾听何某某的内心世界,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加强对何某某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引,提高其辨别是非的认知能力,不断增强其自身调适能力和自控能力,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改造中。 4、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健康人格。对何某某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引导其明白什么是真正的仁义、什么是真正的道德、什么是真正的孝道,逐步引导其行为,使其慢慢在学习中增长知识、矫治恶习、培养兴趣、养成健康心理,树立其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改造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监区全体民警近半年的反复教育引导,何某某一步步转入正常改造轨道,能够深刻认识犯罪危害,在改造中遇到困难能及时向民警汇报,寻求民警的指引和帮助,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履行改造义务,与他人和谐相处,自伤自残危险性消除,性格也逐渐变得开朗活泼,进而重拾了改造信心,改造态度有了积极而明显的转变。 一是在劳动改造中,何某某不再随心而为,而是想方设法的努力去完成劳动技能任务;二是在教育改造中,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民警的管理,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三是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四是心理、性格发生极大转变,从内向、孤僻的个性转变成了积极、开朗的性格,无自伤自残心理;与他犯交流顺畅,人际关系有了极大的改善。最后,何某某在民警教育引导下,在他犯的关心帮助下,顺利完成改造之路,信心满满的踏上回归社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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