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曹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曹某某,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大学文化,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服刑人员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30年1月4日止。2016年6月7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曹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曹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曹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曹某某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经二监区提请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审议后认为,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曹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监区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二监区认定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曹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曹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曹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曹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议后,拟同意监狱意见,会后,监狱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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