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梁某,男,41岁,大专文化水平,已婚,因犯强奸罪于2021年7月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梁某不服,提出上诉,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调入北京市清园监狱服刑。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拟解决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问题描述 自调入以来,梁某的初期表现较为稳定,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但是不太适应监狱改造生活,服刑意识较差,身份意识淡薄,参加劳动时消极怠工,缺乏学习主动性,集体教育时常走神、开小差,不能及时完成学习笔记。民警多次对梁某进行谈话教育,要求其明身份、摆正态度,但效果不太明显。在谈话过程中,梁某有明显抵触心理,因判刑感到难以接受,对自己的未来不抱任何希望,产生消极心理。且梁某思想顽固,法律意识淡薄,一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故拒不认罪。 根据梁某的现实表现,结合其犯罪事实及成长背景分析,民警认为梁某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有以下三点: 问题一:梁某还沉浸于过去,没有接受现实,导致服刑意识较差,对民警教育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要帮助其树立规矩意识,正确认识自己。 问题二:梁某对法律认知存在偏差,法律意识淡薄,且一直希望通过申诉的方式来逃避刑罚,存在侥幸心理。要改变梁某的法制观念,使其正确认识所犯罪行,树立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意识。 问题三:梁某有严重的思想和心理包袱,认为自己只要认罪就一切都毁了,对家人也会产生很坏的影响。需采取心理疏导,改变错误认知,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的改造信心。 (2)罪犯心理评估及危险性评估结果 梁某危险性评估暴力风险为低度;自杀风险为低度;脱逃危险为中度。 心理评估显示梁某性格倾向于外向、固执,有个人主义。通过日常言行观察发现,梁某人生观和价值观较模糊,认为人生就是要享受。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对法律有着错误的理解,缺少自省,认为自己无罪。社会适应能力不强,自我协调能力弱。面对困难和问题倾向于归咎于他人或外界因素。 (3)问题原因分析 问题一分析:梁某自幼在山东老家上学,18岁大专毕业后便到北京入伍参军。入伍时认为自己与其他战士相比文化水平稍高,加之很快提拔干部,产生自负的心理。进而娶妻生子,父母也接到北京一起生活,作为军转干部转业后,选择参营了一家快递店,环境产生变化,社会面变得复杂多样,也结识不少社会人员,对自己的三观产生了不良影响,一直以来生活顺风顺水,自信心和自尊心膨胀,对社会、人生、道德等辨别力较差,个人思想和价值观也有所偏移,使行为少了束缚,忽视了法律道德约束。违法入狱后,现实环境的急剧骤变,军人到店主再到身穿囚服,梁某不是很能接受身份的变化,导致其入监后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较差,存在抵触心理。 问题二分析:梁某虽然是大专文化水平,但是他的法律知识很是匮乏,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案情也存在错误的认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正确认识,常常是自认为的想法,或归咎于他人或外界因素,缺少自省,悔罪意识较差,有侥幸和放任心理,希望通过多次申诉,成功逃避或者将罪行减轻。 问题三分析:梁某很看重亲情,妻女父母一起生活,家庭和睦,面对此次服刑,担心家人受到影响,心理压力大,极度后悔,认为自己辜负了家人朋友,无颜再面对他们,不愿意接受现实,本来美好的生活被自己毁了,也充满了迷茫,对以后回归家庭和社会能否正常生活缺乏信心。 2.制定攻坚转化方案 (1)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梁某情况,发挥个别谈话教育作用,加强对梁某的深入了解,消除梁某抵触情绪,搭建信任桥梁,采取开放式谈话,找准转化突破口,明确其申诉原因,共查犯因,引导其正视罪行,严明执法态度的同时灌输其监狱改造理念,强化改造六问,明确身改造份,激发改造内驱力。 (2)缓解梁某心理压力,运用心理矫治手段,加强关心关注,创造释放情绪平台,挖掘内心深处想法,从而找到突破点,对梁某做正念疏导,重塑理想信念,强化规范养成。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发挥亲情作用,鼓励其参加经史合参等改造项目,培养有效控制情绪能力,树立正确“三观”,实现转化攻坚。 3.攻坚转化过程 针对梁某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对症下药,利用平等、共情,自我开放及认知行为疗法等手段,逐渐消除抵触情绪和内心顾虑,打开心结,放下思想包袱。 (1)第一阶段:积极主动,建立信任 从关心梁某生活入手,打消抵触情绪,循序渐进地与梁某谈话谈心,关注日常生活近况,找准共同话题和兴趣爱好。针对成长史和社会经历,紧抓问题症结,促使其正视自己过去和现在,使其感受到真诚和关心,慢慢建立信任和良好的矫治关系。采取先倾听后教育式,在梁某讲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后,主动接受民警的帮助,逐渐转变梁某思想,促使其端正改造态度。 (2)第二阶段:法律教育,疏导感化 通过法律常识教育,使其正确看待所犯罪行。与梁某谈话当中,梁某一直强调自己不是犯罪,只是一时冲动,自己的行为道德上是不对的,但是没有严重违反法律,因此不认罪。同时他说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表示要申诉。民警听后,针对梁某不服判决的思想,先为其普及相关法律的常识,深入浅出,组织梁某学习《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让其对法律和法院判决有正确的认识。同时通过相关典型案例,让其慢慢地知法懂法,再结合梁某自身案例进行分析,证明法院的判决是符合逻辑的,是有法律依据的。让他能明白自己当时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教育梁某要把自己的犯罪事实看清,不能存在思想上的侥幸心理,消除自我狡辩的心理,从而使梁某不服判决的心理逐渐消退。通过民警多次与其耐心深入的沟通交流,梁某逐渐敞开心扉,表明自己会为所犯的错误和罪行负责,不再有逃避改造的消极心态。 同时在组织“放开自己”活动中,也了解到梁某的心结,他说“我心里有个疙瘩,我现在这样是我咎由自取,但我对孩子很愧疚”。梁某对自己的犯罪坐牢给家人和朋友丢脸,甚至生活中造成影响,有很大的心理负担。民警及时对梁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使其认识到要有面对困难的勇气和决心,平和心态,好好把握未来人生,从现在做起。要承担起责任,变刑期为学期,认真积极改造,出去后报答照顾父母。另一方面民警也从法律、道德的角度指出梁某的问题,诱其自责,促其悔改,弃恶从善。梁某听后表示非常后悔,要弥补自己犯下错误,积极改造。此后民警多次找其谈话,鼓励梁某给父母、妻子写家书,并帮助梁某修复亲情。 (3)第三阶段:强化教育,持续改造 强化价值观念教育,调动梁某劳动改造积极性。依据梁某学习能力强,负责任的特点,民警建议监区让其临时参与负责监区的事务性活动,参与活动多了,改造生活就逐渐充实起来,加以培养其关心他人的意识,并就此基础上培养其集体意识和集体荣誉感,使梁某能够快速融入监区改造生活,并在良好和谐的环境下积极改造。 定期在个别谈话时与梁某交流其爱好资讯,正确引导梁某从消极走上积极,针对性进行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的教育,强化梁某的认罪悔罪和自我约束意识,使其正确认识到自己犯罪及产生的后果。要求其认真学习,积极参加改造活动,经过一段时间后,梁某的认罪悔罪意识得到了增强,认知水平也得到了提高,观念得到很大改变。但认知方面仍有所欠缺,梁某有时表现出固执、以自我为中心等不良行为,对其还需积极关注,随时了解思想动态,及时对梁某的不良行为和认知偏差进行规范矫正。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教育转化,梁某服刑改造态度有了很大转变,法律意识也有所提高,主动向监区递交了放弃申诉声明,在监区进行了现身说法,深刻反思了自己的罪行和服刑改造感受,真诚地认罪悔罪;同时表达了对民警的感谢,并对受害人表示深切歉意和悔过。自梁某认罪悔罪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遵守监规纪律,至今未发生任何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