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人员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曹某某,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单县。曹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绑架、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28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4月11日投入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7月12日调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改造。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3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2018年4月29日,服刑人员曹某某因脑出血入沈阳七三九医院住院治疗,术后于ICU治疗未见好转,2018年5月1日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第一ICU治疗,仍昏迷,时有发热及抽搐,并于2018年5月11日转至神经外科治疗,后病情加重,又转回ICU治疗。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梗阻性脑积水、左基底节区低密度性质待定、双侧气胸、纵隔积气、胸壁皮下气肿、腹腔积气、肺炎烟雾病二期。2018年5月16日、5月23日、5月24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三次出具病危(重)通知书。2018年7月6日应家属要求将曹某某转入沈阳七三九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7月30日沈阳七三九医院出具病危(重)通知书。 曹某某亲属在罪犯发病后不久便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但在曹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因曹某某病情急重且经治疗未见好转,家属出现动摇,不想接收该犯。因曹某某病情危重,监狱外诊就医及护理条件有限,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及对罪犯生命权负责的态度,监区干警、职能科室及监狱主管领导多次对家属进行开导,坚定了家属治病救人的决心,出具了正式的具保意见。 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十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曹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2018年7月5日监狱委托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对曹某某病情进行诊断。2018年7月11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双侧基底节区及脑干急性脑梗塞、烟雾病二期、癫痫持续状态,左基底节区低密度性质待定等,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经专家鉴定认为曹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标准。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2018年7月25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据法定条件,结合曹某某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出了对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书及相关材料、监区会议记录等提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分别就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进一步核实了出监后居住地,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征求曹某某出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对曹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社区的重大危害程度较小。根据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及曹某某所患疾病情况,认定曹某某当时没有社会危害性。 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鉴于曹某某病情危重,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研究,出具了对曹某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1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曹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当日经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曹某某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监狱公章后,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抄送检察院。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提请对曹某某的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按程序先由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曹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后,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于2018年8月6日报局长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曹某某于2018年8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并下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年8月7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召开省局评审委员会,对曹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确认。

【案件办理结果】

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当日在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8年8月10日将曹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检察院,并将曹某某档案移交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完成罪犯档案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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