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涉嫌非法持枪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今年17岁,是一名高中生。2019年4月19日22时,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派出所接到线索称,吴某可能持有枪状物。民警立即赶赴吴某住址调查。当天晚上,民警在吴某家中查获枪状物3把、金属弹状物42个、气筒1个、金属管4根。当时,吴某还未从学校回家,吴某的父母看到民警搜出的枪支时,都傻了眼。当晚,张家湾派出所传唤吴某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次日,吴某被取保候审。经鉴定,涉案3把枪支中,其中2支属于枪支,1支不属于枪支。 因吴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2019年4月23日通知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通州区法援中心接到通知后,立即指派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作为吴某的辩护人。 4月26日,在父亲的陪同下,吴某和周律师进行了会见。据吴某所述,2019年3月的一个周末,他去树林里遛狗时,偶然发现地上有个袋子,里面有两把绿色的气枪和四个金属管。因为他也喜欢枪,便等到天色晚点时,趁着周围没人偷偷把枪带回了家里。回家后,他把两把枪拆了,研究了一下里面的具体构造。后来,又在网上购买了一些零件,用捡来的金属管和这些零件组装了一把新的红色枪支。吴某说,自己在家也就玩过这三把枪两三次,都是用于打一些塑料水瓶之类的东西,共计使用了五六十个金属弹珠,从来没把枪拿出家门用过,他的父母并不知道他藏枪的事。 律师问吴某,是否知道私藏枪支是违法的事?吴某说,他知道是违法的,自己就是因为喜欢,想放在家里偷偷玩。周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吴某,虽然他是出于兴趣爱好和好奇心理才私藏枪支,没有违法犯罪的意图,但是已经触碰了法律,一定要及时改正错误并认真吸取教训,珍惜自己的青春年华,远离违法犯罪。吴某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会好好配合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工作。 2019年4月28日,周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吴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没有犯罪意图,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悔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本次为初犯,没有前科劣迹,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周律师请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以上情节充分考虑,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 2019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区检察院的通知,通州区法援中心继续指派周律师作为吴某的援助律师。周律师接受指派后,于5月31日至区检察院,对本案的破案经过、讯问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进行阅卷。随后,周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会见了吴某和其父亲,进一步沟通案件细节。据吴某父亲所述,吴某从小喜欢做手工,动手能力比较强,平时不经常和父母交流,但是和同学们关系都很好,是班里的生活委员。 2019年6月10日,周律师根据此次阅卷和会见了解到的情况,向通州区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以吴某系未成年人、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等为由,请求检察院对其从宽处理。此外,周律师还向检察院提出,吴某因一时好奇而非法持有枪支,没有犯罪意图,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区别于其他具有犯罪目的而非法持有枪支型犯罪。而且其持有的枪支已经全部收缴,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吴某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必予以严惩。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吴某现在已经真诚悔罪,希望检察院能综合考量以上情节,作出适当的审查起诉意见,给吴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通州区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吴某实施了私藏枪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对吴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点评】

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吴某出于好奇心和兴趣爱好,偷偷将捡来的气枪藏在家中使用,虽然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后果,但是仍然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通知,依法为吴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积极与吴某进行沟通和引导教育,使吴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从本案事实和情节出发,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出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