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刚某某,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1989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抢劫罪、盗窃罪2002年5月30日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月8日投入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5年3月1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23日、2013年1月29日、2017年5月4日经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一个月、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5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 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罪犯刚某某于2018年10月21日因“咯血1天,量约500毫升左右”急诊到抚顺第四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肺结核可能性大(左肺空洞)。10月23日抚顺市第四医院对刚某某及其家属下达了《病危病重通知书》,认为目前刚某某病情危重,并且病情有可能进一步恶化,随时会出现下一种或多种危及患者生命的并发症:肺结核伴大咯血窒息。10月25日抚顺市第四医院出具病情介绍诊断为肺结核(左肺空洞)伴咯血。抚顺第一监狱四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刚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对刚某某进行疾病诊断,10月29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肺结核(左肺空洞)伴咯血,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1)款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将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相关病志等材料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经审查意见为“刚某某在医学条件上不具备服刑能力,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正确”。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0月22日,罪犯刚某某的女儿提出具保申请,愿意承担具保责任,能够履行具保义务。2018年11月9日,抚顺第一监狱四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刚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且显示改造表现和服刑年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要求,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1)款之规定,其女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履行保证人职责,负责罪犯刚某某的监督、医疗和生活费用,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刚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刚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拟居住地,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鞍山市司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司法分局进行调查评估。鞍山市司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司法分局经调查后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刚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7日抚顺第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对服刑人员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抚顺第一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征求意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服刑人员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刚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1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刚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11月7日受理抚顺第一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刚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局刑罚执行处对案件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审查研究认为,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提请意见,报请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经审核,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刚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依法将罪犯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决定书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8年11月9日,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将罪犯刚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鞍山市司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司法分局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