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1日,赵某某在安徽省蚌埠市某门业批发部购买两扇移门,在上门安装完成以后,赵某某发现其中一扇门有质量问题,在与该批发部多次协商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后,于2020年4月23日向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该批发部退还购买移门款项。 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赵某某申请后,经审查申请材料了解到赵某某有固定职业,收入稳定,并非经济困难,且申请事项不在法律援助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赵某某在听完工作人员解释后表示不能理解,认为法律援助范围中有一条是请求赔偿因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赵某某认为自己符合此项规定。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就该条例耐心的向其解释不予援助的原因,赵某某申请的事项是以约定为主的合同关系,并未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故不在《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请求赔偿与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范围。 赵某某表示能够接受并希望帮其草拟一份起诉状。法律援助中心考虑赵某某的意见后,联系值班律师为其修改了起诉状,并指导其如何举证、诉讼,赵某某对于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表示感谢。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赵某某有固定职业,收入稳定,不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赵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列》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赵某某申请事项不属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相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五)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六)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七)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八)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九)学生在校因遭受人生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待遇的:(十一)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十二)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赵某某未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故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