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6日,广西某县那桐镇XXX村易某甲委托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母亲姓名为“易某某”、编号为“450XXXXXXXXXXXXX0297”的《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第15页“孕期检查记录”右下角“易某某”签名处按捺的指印是否为易某某(女,身份证号:45212XXXXXXXXXXXX1)本人所留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送检的母亲姓名为“易某某”、编号为“450XXXXXXXXXXXXX0297”的《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第15页“孕期检查记录”右下角“易某某”签名处按捺的检材指印ZLSF-HJ-XXXX-XXXXJC是一枚红色油墨指印,乳突线为红色。该检材指印ZLSF-HJ-XXXX-XXXXJC纹线较为清晰连贯,粗细间隔匀称,无明显变形,细节特征明显、稳定,出现较多,具备鉴定价值。经放大镜观察,在检材指印ZLSF-HJ-XXXX-XXXXJC上共发现17个细节特征。 易某某十指指纹采集卡样本ZLSF-HJ-XXXX-XXXXYB为黑色油墨捺印,清晰完整,可供比对。经放大镜观察,发现样本ZLSF-HJ-XXXX-XXXXYB中右手拇指印的花纹大小、形态、纹线流向与检材指印ZLSF-HJ-XXXX-XXXXJC最为相似,并在与检材指印ZLSF-HJ-XXXX-XXXXJC对应位置找到17个相对应的细节特征。经比对检验,这些细节特征在种类、形态、数量、位置、距离、相互关系均相符合,未发现明显差异。
【分析说明】
检材指印ZLSF-HJ-XXXX-XXXXJC和易某某十指指纹采集卡样本ZLSF-HJ-XXXX-XXXXYB的右手拇指印之间,二者花纹的具体形态和纹线流向相一致,而且现有17个细节特征的形态、方位、分布均相符合,这充分反映了二者本质的同一性。这些相符特征的存在,形成了特定的总合,反映了特殊本质,为其他人所不能重复出现,完全构成了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
【鉴定意见】
送检的母亲姓名为“易某某”、编号为“450XXXXXXXXXXXXX0297”的《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第15页“孕期检查记录”右下角“易某某”签名处按捺的指印是易某某(女,身份证号:45212XXXXXXXXXXXX1)右手拇指所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