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贵州阳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兴义市敬南镇郑家沟水库的管理单位。郑家沟水库蓄水后的水位较高,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安全和便于管理,水库边上特意修建了管理用房,供水库工作人员值班使用。水库管理员负责巡查水库周边情况,提示接近水库的人员注意安全。 2017年4月8日,张某某、王某、王某某、王小某、赵某某、胡某等六个未成年人到郑家沟水库玩耍,因水库没有设置包括“禁止游泳”在内的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六个小孩便进入库区游泳(事发当天天气炎热,气温高),游泳过程中,没有任何水库管理人员对其加以干涉和制止。因水库底面高低不平,水深不规则,破面较陡,张某某脱了衣物在水边玩耍时不慎掉入水中,王某等人见状便施救张某某。后王某,张某某都发生了溺水情况,其他同伴发现二人溺水后迅速呼喊救助,然而,水库管理人员没有到场施救。又因水库破面较陡无法将二人救上岸,最终张某某和王某因溺水身亡。 贵州阳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具有危险性的事故水库负有管理职责,然而该公司却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具体表现如下:1、未在水库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游泳”、“提示水深”等安全警示标志(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才补做了警示牌);2、该公司派出的水库管理员没有制止一群小孩到库区游泳;3、小孩溺水时,水库管理员没有到场采取任何施救措施。事故发生后,受援人张某某、吴某某以及王某的父母多次找当地政府,当地政府以正在协调为由久拖不决;找贵州阳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以需要公司决策会同意为由消极对待,最终,受援人向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7年6月7日,死者张某某、王某的父母王某某、敖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本案受援人)共同找到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此案系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四人均系偏远农村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故于2017年6月7日指派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承办此案,并将此案指派给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林炜祥、李吉(实习)律师共同承办。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当即与受援人员当面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指导受援人员收集有关证据,同时,与受援人员约定于2017年6月11日到事故水库查勘现场。在查勘事故现场前,承办律师收集了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过的类似案件判决书,以及该案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 2017年6月11日,承办律师如约前往兴义市敬南镇布雄村5组2村民家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随后与受援人共同驾驶摩托车前往1.5公里外道路曲奇的深山中查看事故水库现场。对事故水库地理位置,警示标志设立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发现警示标志有明显的新设立痕迹。当天,刚好遇到水库管理员何平青在水库边割草,为了保全证据,承办律师采取一边摄像一边询问水库管理员事故当天情形,水库安全标志设立情况等内容。 为了进一步勘验行人进入水库后,是否能够平稳的站立在水库边,2017年6月17日,承办律师再次前往事故水库查勘现场,经仔细查看现场后发现,水库边上很不起眼的位置有油漆喷写的,已经模糊的警示标志,但是无法确定喷写时间,另外发现水库内破面较为陡峭,进入水库的人不易站稳,容易落入水中。经过分析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水库的警示标志设立时间成为了案件的关键。 为了进一步了解警示标志设立时间,以及案发时的细节。2017年6月22日,承办律师到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开具介绍信,并亲自前往兴义市敬南镇派出所查阅、复制事故当天出警记录及卷宗材料。到派出所后,警官以涉密为由,拒绝承办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在返回的路上,承办律师再次查勘了事故现场,并发现事故水库边上的房屋内有人居住,这说明事故当天水库管理员确实擅离职守了。因无法查阅、复制派出所的卷宗材料,只能选择先立案,再查阅、复制。 立案后,为了能够获取派出所在事故当天所做笔录,2018年8月18日,承办律师向办案机关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依据调查令再次前往兴义市敬南镇派出所查阅、复制派出所的卷宗材料。返回途中,再次到事故水库查看是否有人值守。 承办律师之所以多次前往水库查勘现场,一是想收集更多的证据,二是根据进一步了解的案件细节核实案发经过;三是想收集水库管理员是否每天都在水库上看守水库,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律师收集齐全证据后,为受援人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对以往类似案件的绝大多数判决结果是,死者方承担80%的责任,水库方承担20%的责任;个别法院判决死者方承担90%的责任,有的甚至被判决承担全部责任,水库方不予任何赔偿。为了给受援人争取更大的利益,获得更多的赔偿,承办律师在起诉状中诉请贵州阳光水务公司(水库方)承担70%的责任,受援人(死者方)承担30%的责任。受援人审阅承办律师制作的起诉状后,诉请贵州阳光水务公司承担100%的责任。根据受援人的要求,承担律师修改起诉状及证据清单后交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 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于2017年9月5日14:30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按时出庭参加了庭审。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黔2301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溺水事件发生前,水库边上确实用油漆喷写了警示标志,但因时间较长,部分内容较为模糊;事发当天,水库边上未设立警示标牌(标牌是事发后设立的),也未设立安全防护措施。一审法院认为,事故水库是开放性区域,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相对封闭或经营性场所,故贵州阳光水务公司对事故水库只有一般的安全告知义务,水库管理员的职责是丰水期防洪,并不需要全天候守护水库,阻止外来人员远离水库,故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另外,一审法院认为,死者已经年满15周岁,对进入水库这样的危险区域有足够的认识能力,且死者张某某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然靠近水库,最终因自身疏忽大意掉入水中溺水,故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张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贵州阳光水务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受援人39310.52元。虽然承办律师试图改变以往判决结果的目的失败了,但是本案一审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全国绝大多数法院的判决结果。 受援人张某某、吴某某拿到一审判决结果后,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再次向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10月23日,承办律师再次接到指派,代理受援人为其上诉。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全方位的辩驳一审判决,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同时指导、陪同受援人向二审法院交纳了上诉费。2018年1月31日,二审法院黔西南州中级人民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难点在于:1、事故发生前,水库周边是否设置了“禁止游泳”等安全警示标志;2、贵州阳光水务公司派出的水库管理员擅离职守,未阻止未成年人进入水库,在死者溺水过程中,未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救助措施,贵州阳光水务公司需要对水库管理员擅离职守承担多大的责任;3、死者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以及死者对自身溺水身亡有多大过错。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7日和10月23日分别接到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关于本案的一审、二审指派,受张学凯、吴永淑的委托承办本案一审及二审。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未成年人在水库玩耍时溺水身亡案件,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有无责任,责任大小问题争议较大。本案的难点在于:(1)事故发生前,水库周边是否设置了“禁止游泳”等安全警示标志,水库管理者对露天水库有多大的管理责任,做到哪些行为方才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水库管理者未明显标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对事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3)露天水库的管理员擅离职守,未阻止未成年人进入水库,在死者溺水过程中,未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救助措施,被告需要对水库管理员擅离职守承担多大的责任,管理员是否需要24小时值守,绝对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水库?(4)在溺水事件中,未成年人父母如何做才算尽到了法律上的监护职责?在深入分析上述问题的情况下,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承办律师尽职尽责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意见,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结案后,受援人一家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十分的满意,也十分的感谢承办律师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