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程某,女,1994年9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湖南省澧县。2012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2012年9月28日,司法所收到程某的执行材料(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后,电话通知程某于9月30日前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接收手续,但程某未按期报到。逾期后,司法所组织专人对其进行了走访调查。经查,社区服刑人员程某年幼时父母就已离婚,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由其母亲独自抚养成人,因家庭困难,程某仅读了一年高中就辍学在家,没有正当工作。由于程某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又长期与社会人员接触,逐渐步入歧途。在司法所与程某电话联系过程中,程某认罪态度比较差,无悔改意识,以自己需要务工为由,拒绝接受社区矫正,随后其电话号码处于无法接通状态。司法所多次上门与其亲属联系寻找她的下落,也均未果。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司法所通知程某2012年9月30日前报到,程某未按时报到,后经催促仍未报到。2012年9月28日以后,程某的联系电话已无法接通。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村治调主任共同对此进行调查取证,并于2012年11月1日向程某下达《限期报到通知书》,因其母亲不在家,由其姨妈代为签收。2012年12月31日,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再次进行了走访调查,程某祖父及村治调主任证实程某一直未回到村里,且无法取得联系。随后,司法所将程某的情况汇报给澧县司法局。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会议研究,2015年5月14日,澧县司法局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5年5月21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程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澧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澧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澧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澧县人民检察院和澧县公安局。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县司法局矫正股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澧县司法局收到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及时向县公安局移送了相关文书材料,并针对程某目前下落不明的情况,建议对其网上追逃。县公安局积极开展对程某的查找,对其家庭住址实施监控,并将其信息录入到网上追逃系统。2015年7月,程某在常德市鼎城区使用身份证时触网被鼎城区警方抓获,后移交澧县警方。澧县公安局对程某进行审讯后,联合澧县司法局,共同将程某送往常德市第一看守所,完成收监执行。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澧县人民检察院随同澧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程某家和澧县公安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程某不认罪悔罪,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逃避刑罚执行最终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程某这样认罪态度差、蔑视法律,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