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某日下午,李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商业大楼前的停车场。第二天下午,李某发现车辆被砸,车顶靠前挡风玻璃被砸穿,车前A柱、左前门、左前叶子板有刮痕。事发后,管理公司物业人员表示,当天,该商业大楼二楼在进行拆空调等装修施工作业,不排除装修材料坠落砸到车辆。双方就赔偿问题沟通未果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管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12710元、评估费5000元、误工费5000元、车辆折旧费5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27710元费。案件立案后,法院委派东莞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法院委派后,调解员迅速查阅卷宗,并随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全面了解案情及解决纠纷的想法、建议。 根据李某提供的事故车辆照片、事故现场周边照片、报警回执、保险车辆出险受损修理估价单等证据显示,2022年3月某日,管理公司商业大楼二楼进行拆空调等装修施工作业,装修材料坠落砸到李某停在停车场的汽车,导致车辆损害事故发生。李某表示,诉诸法院前,双方经多轮沟通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并曾发生过言语上的冲突,其对管理公司处理问题的消极态度尤为不满,认为管理公司作为侵权人及建筑物管理人,存在违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过错,导致装修材料坠落砸到了车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当承担损坏赔偿责任。管理公司认为,装修材料坠落是意外事件,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李某提出的赔偿项目与金额明显不合理。 经分析研判,调解员认为,管理公司能否正确认识自身责任以及解决问题的态度决定着案件能否顺利调处,于是随即决定采用“案例指导”结合“法律条文解释”加强与管理公司沟通、劝导。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管理公司在没有做好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拆卸空调,导致拆卸物从建筑物上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将几份相似案例供管理公司查阅并从旁释法讲理,通过调解员劝说、普法之下,管理公司逐步正确认识自身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表示愿意对李某的车辆进行合理赔偿,但认为李某所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偏高,车辆评估费、折旧费和误工费不合理。 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建议后,调解员及时梳理案件争议焦点:1.车辆维修费是否偏高;2.车辆评估费、折旧费、误工费是否合法、合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为了消除各方疑虑,尽快达成共识,调解员在双方面前拨通电话询问多家汽车维修店报价,据此估算车辆维修费用约为4500元。现李某主张12710元的维修费用与实际所需费用相差较大,调解员建议李某秉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合理降低索赔金额,理性维权。李某表示,自己起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要应对管理公司消极的处理态度,若管理公司正确认识其自身错误、赔礼道歉,其愿意降低索赔金额。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高空坠物导致车辆损坏的赔偿范围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只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调解员告知李某,由于李某车辆的损坏不算非常严重,因此李某所主张的车辆评估费、折旧费、误工费等并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赔偿情形,于法无据,难以得到支持。李某对此表示认可。 随着沟通的不断深入,调解员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时机已成熟,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较大,于是再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在调解员的居中调解之下,管理公司就先前不积极处理纠纷的态度向李某表示歉意,表示希望双方尽快达成协议,妥善解决问题。接受道歉后的李某也转变了态度,索赔金额逐渐回归到合理范畴。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和引导,困扰双方许久的纠纷得以化解,最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管理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4500元,并于协议签订当天转账至李某指定账户。 2.李某应当于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撤回起诉,双方确认无任何争议。 经回访,双方均对调解过程、结果均表示满意,感谢调解组织的付出和努力。
【案例点评】
高空坠物现象屡见不鲜,其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是群众广为关注的焦点、热点、堵点、痛点,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权者、使用者、物业管理者,在高空作业前要通过安放防护措施、警示标志、拉起警告线、提前告知等方式,充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从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本次调解能够成功,得益于调解员的耐心劝导,通过说法条、摆事实、讲道理、举例子等方式对纠纷进行调处,情、理、法贯穿于调解全过程,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既化解了纠纷、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又进行了普法宣传,提高了建筑物所有者对建筑物安全保障管理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