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男,197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梨树县。2021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2021年6月15日,王某某到梨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 2021年6月15日,司法所在接收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通知后,第一时间联系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并让王某某联系其担保人、家属等相关人员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所在村治保主任、社区志愿者、派出所民警及担保人在内的人员,组成了社区矫正管理小组。矫正小组人员签订责任书,对王某某进行多对一的综合管理,落实了司法所、派出所、社区、家庭多元化管理方式。 二、接收宣告 当日上午10时许,在司法所宣告室,对王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向其宣告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等内容,告知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制定矫正方案 根据王某某反应家庭基本情况,王某某与体弱多病的老母亲二人相依为命,靠种地为生,平时并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比较拮据。司法所在了解其实际困难后,对其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一是在教育学习、公益活动中给予一定的灵活性;二是对其生活上给予帮助,联系所在社区、村屯增加收入;三是对王某某思想上教育,不要有心理负担,重新树立生活信心。
【案例注解】
本案中,王某某实际生活比较困难,有悔过表现,且对社会危害较小。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为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司法所与社区、家庭共同努力,促使王某某积极改造,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王某某表示今后要做一名秉公守法的合格公民,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