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6日22时许,被鉴定人因情感问题在XX区XX路279-2号201室门前持匕首将赵某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在审查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被鉴定人有精神病家族史,曾自杀未遂,可能存在精神异常。检察院建议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警察陪伴下自行进入检查室,在指定位置落座,年貌相符,衣着尚整洁。意识清晰,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无障碍。注意力能集中,接触可,对答切题,能讲述个人及家庭一般情况。述“读到初二”,跟同学关系“不好,我被排挤”。成长过程“父母感情有问题,有家暴,他们之间打架”,“我爸打我妈,很残忍,因为我无能为力,对不起妈妈”,“我很自卑,不敢跟别人交流”,“感觉世界就只有我一个人”,“我一直在想人活着是为了什么,可是自己又不快乐,脑袋就一直回想这件事”,“从父母有家暴开始看自己的家人那样,自己无能为力,就想着死,想为什么让我出生在这样的家庭”。自杀经历“有一次我上班,我妈打电话给我让我赶紧回去,又是家暴,我就受不了拿了一把刀在我手上划了,想死”,“跟女朋友感情的事,有割过很多次”,吃地芬尼多“也是情伤”。恋爱经历“谈了2-3个,半年左右,家庭的问题影响我所有的事情,第二个也是和平分手,但感觉这样的事又发生在我身上,感觉受不了,又要摧残我一生,拿刀一直划自己”。与赵某的恋爱“3月份左右开始,谈了4个月,当时一直昏昏沉沉的,有想死,但想着我妈,为了生活而生活去工作”,“感觉她(指赵某)像我人生中的一道光,生的希望”,分手的原因“我一直搞不懂”。问其案发那天约她的目的,答:“想讲清楚,感觉活得完全没有意思,感觉没了希望。(分手)毫无征兆,也没吵架,一下子接受不了,一直在挽回她,她一直不同意,说不想谈恋爱,后来又听到她跟别人,就感觉自己被忽悠了。”问其为何动手?答:“她把我发给她的话,卑微求她的话发在她的姐妹群了,当时有小声的吵,受刺激了。”问其为何带刀去找她?答:“我拿来拆快递的,我本来要取快递的。当时是感觉失控了,脑子很懵。”问其当时没考虑到后果?答:“当时没想过这些问题,我本意是不想伤害她,失控了,后来脑子有点恢复了就逃离现场,给我爸打电话,打110自首、打120求助。”对案件行为表示后悔,称“当时是清醒的话绝对不会做这样的事”,“要给对方道歉,希望她能原谅”。也知道案件行为的后果,表示“接受法律的制裁、坐牢”,“认罪认罚”,“不冤枉”。未检及错觉、幻觉及感知综合障碍。思维连贯,语速语量无异常,未见思维迟缓、思维奔逸表现。也未检及妄想内容。情绪不稳,但无符合躁狂发作及抑郁发作的表现。智能正常,未见异常行为举止。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 3.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L79,F76,K57,Hy84,D94,Hs84,Pd79,Mf62,Pa79,Pt72,Sc85,Ma43,Si84。提示无效答卷。 4.脑诱发电位:艾森克个性测验(EPQ):N量表得分过高,典型情绪不稳。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鉴定材料,结合精神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具有以下临床特点: 1.被鉴定人叔叔的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反映其存在罹患精神疾病的素质因素。在不良社会、心理因素作用下,容易发生精神障碍。 2.人格特点:(1)情绪不稳定,极易出现情感爆发、激惹、愤怒、绝望,常常感到悲观厌世,生活没有意义,生活缺乏实际的目标;(2)自我身份的认同缺失,缺乏自我价值感;(3)反复冲动,自残自杀行为,经常出现不计后果的冲动行为,甚至自伤、自杀行为;(4)孤僻,没有亲密朋友,不能与人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艾森克个性测验也提示典型情绪不稳。 3.被鉴定人上述人格特点偏离了所在社会文化环境应有的范围,形成与众不同的行为模式,并与个人及社会的多种场合不相适应,难以维持稳定的人际关系。 4.关于抑郁症,纵观整个病程,虽反复出现抑郁心境体验,但其心境变化大,起伏波动,并无典型持久的抑郁病程,达不到抑郁发作诊断标准。 5.被鉴定人上述人格特点起源于成年初期,且无病理性体征、脑电图正常,头颅MRI未见明显异常,故排除脑器质性所致;无明确的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成瘾史,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未查获确切的精神病性症状,排除精神病性障碍;被鉴定人有服用“地芬尼多片”史,该药主要用于防治多种原因或疾病引起的眩晕、恶心、呕吐,如乘车、船、机时的晕动病等,其不良反应偶有幻听、幻视、定向力障碍、精神错乱、忧郁等,被鉴定人鉴定时陈述使用该药的原因“也是情伤”,且无出现上述不良反应的证据。 综上所述,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人格障碍”[F60.9]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因自身人格特点,人际关系、情感不稳定,行为冲动,导致其难以适应融入其家庭及社会生活,当生活不顺时用其固有行为模式解决问题。在被害人提出分手后,被鉴定人反复纠缠,在要求复合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实施作案行为,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自首及拨打120求救,说明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完整。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1及附录A.1条款,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目前能理解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了解诉讼程序及权利,能为自己辩护或与辩护律师配合进行合理辩护。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第5.1及附录A.1条款,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患有人格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