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顾某夫妻二人以打短工为生。2014年4月27日,妻子顾某怀孕后到某妇幼保健中心做孕检时,提出进行地中海贫血基因分型检测的要求。该中心抽取顾某血液样本后,委托某医学检验所进行检测。2014年5月1日,某医学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载明:顾某存在基因突变。同年5月28日,丈夫陈某听从医生建议,也前往该妇幼保健中心进行地中海贫血基因分型检测。2014年5月30日,同一医学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未检测到基因突变。顾某夫妻拿着两人的检查结果向某妇幼保健中心医生咨询后,听从建议继续妊娠。2015年2月14日,顾某生育一子,取名陈某果。2016年9月2日,陈某果被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确诊为地中海贫血中度。2016年11月12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丈夫陈某的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报告显示:检测到β地中海贫血相关基因。 陈某果出生后,母亲顾某不得不放弃工作专职照顾病儿。为孩子治病已背上的几十万元债务、后期所需高昂的治疗费,使得陈某一家举步维艰。只因一份错误的检测报告,让原本平静的家庭背负上巨大的经济与精神负担,为此,陈某夫妇曾多次找某妇幼保健中心、某医学检验所协商解决办法,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8月30日,万般无奈的陈某夫妇来到重庆市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详细了解情况,并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其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八款,“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立即启动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程序,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并于当日指派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余敏承办此案。 余敏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向陈某夫妇详细了解案件经过,收集涉案检测报告、鉴定报告、住院病历、医疗费支出凭证等相关证据。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余敏律师分析认为:陈某夫妇与某妇幼保健中心、某医学检验所之间属于医患关系,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分别以孩子或父母权益受损提起诉讼。经过沟通,陈某夫妇表示已充分了解诉讼风险,同意余律师的办案策略。为帮助受援人尽快摆脱困境,余律师加快补充收集证据,详细梳理证据材料,拟制民事起诉状,并先后分别以陈某果和陈某夫妇名义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9月27日,法院立案受理了陈某果诉某妇幼保健中心、某医学检验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7年10月30日,法院立案受理了以陈某夫妇为原告的民事诉讼。 以陈某果为原告的案件于2017年11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余律师申请对某妇幼保健中心和某医学检验所有无过错、其所作检验报告与陈某果患β地中海贫血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陈某果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经原、被告双方选定,法院指定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事项进行鉴定。2018年11月8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某妇幼保健中心、某医学检验所对陈某果父母的诊疗检测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完全注意的过错,其过错系陈某果带缺陷出生等后果的主要原因。 2019年5月29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侵犯的权益主体并非是小孩陈某果本人,而是其父母。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果的诉讼请求。但该判决中认定了案件的重要事实,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以及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的损害,确认了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并认定了被侵犯的权益主体为陈某夫妇。 2019年8月30日,以陈某夫妇为原告的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余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是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在以陈某果为原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已认定陈某夫妇为被侵犯的权益主体,因而其夫妇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是两被告有无过错的问题。根据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两被告在陈某果父母的诊疗检测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系陈某果带缺陷出生等后果的主要原因。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孕期检查是为了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以便采取合理的孕期保健措施或者决定终止妊娠。而两被告的检测结论使原告错误地判断胎儿的健康状况,导致患儿的出生,这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满怀期待的原告获知儿子身患重病时犹如晴天霹雳,初为人父母的喜悦被痛苦取代。原告既承受着孩子的治疗、护理带来的巨大生活压力,又承受着幼子漫长的求医人生带来的极大精神痛苦。故两被告应承担为原告带来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大部分采纳了余敏律师的意见,并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1.被告某妇幼保健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等损失307107.89元;2.被告某妇幼保健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3.驳回二原告对被告某医学检验所的诉讼请求;4.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案情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判决认定了“错误出生”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应为缺陷儿父母,缺陷儿本身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错误的产前医学检测报告侵犯了陈某、顾某的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导致陈某、顾某未能及时选择终止妊娠而生下带有先天缺陷的孩子,产生了额外的抚养费和高昂的医疗费用,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精神痛苦。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过程中,为受援人提供了专业、严谨、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受援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承办律师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本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援助效果,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