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关某某,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广东省某某市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2018年6月13日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 关某某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前就患有高血压病,入监后因腹部隐痛不适多次到监狱医院就诊,2019年12月2日因出现解黑便伴头晕、乏力、心悸等症状被送到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较重广东省清远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将其转送到医疗条件更好的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治,同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关某某发出了病危通知书。住院期间,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给予大便隐血试验、电子胃镜、B超、CT、血常规等检查和相应的药物治疗。2018年12月7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关某某患有:1.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出血 重度出血;2.肝癌;3.病毒性肝炎(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经治疗,关某某病情逐渐好转,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于2019年12月14日对其改发病重通知书。 2018年12月10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清远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关某某所患肝癌等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提议对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清远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关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关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关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虽然关某某的病情、罪名、刑期等符合法定条件,但经过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评估关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危险性为较高,建议慎重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针对评估结果,关某某所服刑的监区认为关某某所患肝癌属于不可逆转的疾病,短期内存在恶化病亡的风险,且余刑较短(6个月),为了使关某某能够更得到更好的治疗,决定继续办理其暂予监外执行。随即,关某某服刑监区办案警察联系关某某的哥哥关某宁,告知关某某的病情及监狱拟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关某宁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经审查,关某宁符合保证人资格,2018年12月12日,关某宁到广东省清远监狱办理担保手续。2018年12月13日,关某某所服刑监区召集全体警察开会讨论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同意对关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清远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联同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到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关某某进行了面视。2018年12月13日监狱向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关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由于关某某病情不断恶化,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为此广东省清远监狱于2019年12月25日监狱派出办案警察专程到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向该局详细介绍了关某某在监狱服刑改造表现、当前病情和监狱的医疗水平,希望该局能接收关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让关某某到社会医院接受更好的治疗。经过不断的沟通协调,2018年12月26日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做好关某某监管工作。 2018年12月28日,广东省清远监狱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讨论一致提请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在公示期结束后,没有收到异议,随后发函征求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意见。2018年12月29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函复监狱,同意广东省清远监狱提请关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月8日广东省清远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还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关某某若获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采取做好罪犯及其家属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教育工作使其明白再犯罪的后果、确定具体责任人对罪犯关某进行不定期回访、及时跟进罪犯的病情和社区矫正情况、罪犯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条件或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及时协调社区矫正机关提出收监建议等措施,以降低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再犯罪危险性。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2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关某某所患病情、社区评估意见、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和监狱出具的降低关某某再犯危险性的书面报告,批准关某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月24日,监狱将关某遣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并与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 本案中,广东省清远监狱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克服困难,主动作为,化解了司法局对罪犯出监后有安全隐患的顾虑,对需慎重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作出了降低罪犯再犯可能性的措施,促使患病罪犯能够及时得到更好治疗,同时保障了罪犯生命健康权,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