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柯某于2017年12月1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某医院,2017年12月12日头颅CT示:1.右侧小脑区高密度影,考虑为脑出血伴血肿形成;2.右侧额骨线形骨折;3.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4.右侧额部头皮血肿。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行头部清创缝合术+清创缝合+右跟骨骨牵引术,术后予止血、脱水降颅压、抗感染、化痰、护胃、消肿、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及对症支持处理。出院诊断:创伤性颅内出血,小脑出血,额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头皮挫裂伤,腰椎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2017年12月13日转B医院治疗,头颅CT示:小脑蚓部及右侧小脑半球出血,同前比较范围未见明显增大,额骨右侧骨折,伴邻近头皮组织肿胀,双侧苍白球钙化,双侧筛窦炎。出院诊断:急性颅脑损伤,小脑蚓部及右侧小脑半球出血,右侧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中段骨折。2018年1月3日转入C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术后皮肤坏死,右侧额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骨折,创伤性颅内出血。由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北省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柯某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步行来所,行走欠平稳,自动体位,检查合作,言语欠清晰,答问切题。无面瘫,颈软,指鼻试验右手失调,左手如常,直线行走不能,四肢肌力如常,右上、下肢不自主震颤,右侧跟-膝-胫试验(+),右小腿腓侧见8cm、10cm线型手术疤各一条,右下肢胫前至足背见6cm×11cm皮肤色素沉浊。右踝关节活动如常。双侧巴彬氏征(-),双则深浅感觉正常。 阅2017年12月14日B医院CT(×××)示:小脑蚓部及右侧小脑半球出血,右额骨骨折。 阅2017年12月18日B医院x-ray(×××)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中段及下段粉碎性骨折。 2017年12月18日B医院手术记录(×××):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2018年8月1日A医院CT(XXX)示:原右侧额骨、左上颌骨骨折,现骨折线已模糊,颅内出血已吸收,原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现骨折线已不明显。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结合法医学检查,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柯某2017年12月12日因车祸受伤,主要损伤为急性颅脑损伤,小脑蚓部及右侧小脑半球出血,右侧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中段骨折。现病史记录:柯某因车祸伤及头面部、右下肢等处伴活动性出血,神志模糊,前额长约3cm不规则挫裂伤,右眼青紫肿胀,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右小腿下段前侧一不规则2cm长创口,右小腿伤口处明显肿胀,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四肢肌张力不高,肌力左侧Ⅴ级,右侧肌力不能配合。被鉴定人小脑蚓部及右侧小脑半球出血与右上下肢不自主震颤共济失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运动的协调是通过小脑前庭系统、深感觉、锥体外系统等共同协作的结果,小脑蚓部损伤可引起病侧肢体协同运动障碍,躯干平衡障碍而无法正确执行自主运动。 2、被鉴定人柯某急性颅脑损伤,小脑蚓部及右侧小脑半球出血。活检指鼻试验右手失调,左手如常,直线行走不能,右上、下肢不自主震颤,共济失调。其自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及自主行动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根据其目前伤情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1.6条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 被鉴定人柯某右胫腓骨骨折术后。活检右膝踝关节功能正常。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未构成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柯某急性颅脑损伤,小脑蚓部及右侧小脑半球出血,遗留右上、下肢不自主震颤,供济失调,评定为八级伤残;右胫腓骨骨折术后,未构成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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