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86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遂平县。2017年11月29日,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2017年12月13日,杨某某到遂平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2017年12月27日,司法所组织杨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然后对杨某某犯罪情况、个性特征、悔罪表现和生活环境等情况作进一步走访核查。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足够的认识,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但情绪比较低落,缺乏自信;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司法所在综合分析杨某某的个人情况后,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是依据《社区矫正办法》和《河南省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入矫初期按照严管类别落实监管措施;二是加强《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让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三是加强与其家人的沟通,嘱咐其家人多关心杨某某的生活和思想状态;四是落实帮扶措施,杨某某是医学专业毕业,做过医生,根据其专业为其寻找合适的工作,解决其生活来源问题。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在杨某某入矫登记后,及时为其组建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主任和其妻组成,矫正小组成员与司法所签订了责任书,居委会主任签订了保证书,在矫正小组监管配合下,确保针对杨某某的各项矫正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三)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定期报告个人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定期报告个人情况、每周参加一次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社区公益劳动。杨某某入矫的第一个月,司法所按严管类别对其进行管理,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在重大节日等敏感时期每天电话报告一次。 (四)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情况 杨某某入矫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司法所对杨某某首先按严管类别进行管理,严管期限自2017年12月27日起,一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杨某某在严管期间如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再结合其平时表现,由矫正小组合议后提出调整类别建议,司法所按规定为其调整管理类别。2017年3月,因杨某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训诫,并按规定将其严管类别延长1个月。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实施手机定位管理情况 在杨某某入矫时,司法局要求其配备了定位手机并安装了社区矫正系统定位APP,通过定位手机对其实施电子定位管理,严格要求其必须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不得人机分离,并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状态。司法所每个工作日通过河南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和司法通系统查看其活动范围和定位情况,并随机打电话查询是否有人机分离的情况。 (六)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居所走访了解其工作生活状况 2017年12月29日,司法所工作员和其住所地居委主任一同来到杨某某家中,走访了杨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某家庭条件一般,其妻在某单位工作,儿子在上幼儿园。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居委主任沟通后,居委主任同意在其能力范围内帮杨某某寻找合适的工作。 司法所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杨某某严管期间,每月到其家中走访一次,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在2018年2月的走访中,了解到杨某某在居委会主任帮助下,已经找到工作,在县某医院上班,充分发挥了其专业特长。杨某某自参加工作后,精神状态也明显好转。 (七)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违反监管情况 2018年3月26日,杨某某在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时未及时到场参加学习,也未履行请假手续,根据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司法所对杨某某进行训诫谈话。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为更全面的对杨某某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发挥居委会干部与其相邻、了解其情况及时的作用,司法所与居委会主任协调沟通,利用其担任矫正小组成员名义不定期到杨某某家中走访,实时了解杨某某生活工作状况,并及时反馈到司法所。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杨某某定期查看手机定位系统、不定期抽查打电话、每月到司法所报到、每周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居委会干部入户走访等监管措施,对杨某某实施了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特别是杨某某受到司法所训诫谈话后,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上有了显著提高,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告,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各项活动。杨某某在工作之余,利用其医学专业知识在其居住的小区进行了义诊活动,对杨某某的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杨某某在开始集中教育学习中不重视,认为学不学无所谓,造成其违规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随后司法所对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给予了训诫谈话,杨某某及时转变了接受矫正的态度。在今后工作中,对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重点加强学习社区矫正监管的有关规定,使其充分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