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信司法鉴定所对右足多发骨折致足弓破坏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5日,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现某法院委托本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李某,男,67岁,因“车祸致伤右足肿痛不适1小时。”于2017年11月15日入院,入院查体:右小腿见片状擦伤。局部渗血,轻触痛;右踝部及右足明显瘀肿,活动受限,右侧足背动脉搏动差,右足各趾感觉差,血运差。 诊疗经过:完善各项检查,治疗上予抗感染、消肿止痛、接骨、活血化瘀等对症治疗,于2017年12月1日行右足背清创缝合术,予接骨、石膏托外固定治疗。 出院诊断:右足第2、3、4跖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第5跖骨远端骨折,右足舟骨外缘骨折,右骰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远端外踝骨折。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依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李某进行检验,依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阅片。 (二)检验仪器 照相机、比例尺、卷尺、观片灯、量角器等。 (三)检验所见 被鉴定人拄单拐跛行入室,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右小腿中下段前侧见一6.0cm×0.5cm擦伤痕,右足背见二处长分别为5.5cm、6.0cm纵行瘢痕。右踝关节各方位活动度:背屈0°~1°(左侧0°~30°)、跖屈0°~26°(左侧0°~50°),经计算其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2.4%。右足弓变浅,右足第2~5趾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余肢体各大关节活动功能正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余未检见明显异常。 (四)阅片所见 2017年12月28日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李某X线片示:右足第2、3、4跖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第5跖骨远端骨折,右足舟骨外缘骨折,右足骰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远端外踝骨折。 2018年9月29日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李某半负重位双足正位、侧位X线片示:右足多发骨折治疗后复查,右足第2、3、4跖骨远端及骰骨断端对位对线差,右足内侧纵弓角:133°(左侧130°,正常参考范围113°~130°),右足外侧纵弓角:157°(左侧150°,正常参考范围130°~150°),右足前弓角:15°(左侧15°,正常参考范围>13°),与左足对比,右足纵弓变浅、塌陷。

【分析说明】

1.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病历资料、医学影像学检查片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审查分析认为:鉴定材料能真实反映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材料内容符合客观规律、完整、充分,其形成过程合乎程序,鉴定用途合法,能够满足鉴定需要。 2.根据委托材料,被鉴定人李某于2017年11月15日因外伤入院。根据本例损伤部位及伤后临床表现及影像学检查所见,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李某右足第2、3、4跖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第5跖骨远端骨折,右足舟骨外缘骨折,右足骰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远端外踝骨折等损伤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符合交通事故致伤特点,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根据委托材料,结合法医学检验及阅片所见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李某2017年11月15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足第2、3、4跖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第5跖骨远端骨折,右足舟骨外缘骨折,右足骰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远端外踝骨折,入院后医院行相关治疗,目前临床效果稳定,已行功能锻炼,治疗终结达鉴定时机,复查X线片见:右足第2、3、4跖骨远端及骰骨断端对位对线差,经测量与计算并与左足弓对比,右足内外侧纵弓角均超过正常参考值范围,且大于左足内外侧纵弓角,故右足纵弓结构破坏,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等情况。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之规定,被鉴定人李某右足内外纵弓结构破坏,评定为十级伤残。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李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2.4%,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右下肢、右足部等处交通伤,后遗右踝关节功能障碍、右侧足弓部分结构破坏等,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十级残疾。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