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蔡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及损伤与纠纷之间因果关系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2日15时10分许,蔡某在龙海市浮宫镇海山村北山虾池内沟水闸被打伤。 2019年7月18日摄MRI片提示右侧肩关节盂积气,右侧冈上肌肌腱部分撕裂,肩峰下滑囊少量积液,提示肩袖撞击综合征。2019年9月6日摄CT片提示右侧第4-6前肋骨折,部分骨痂形成。2019年11月7日复查CT提示 右侧第4-6前肋骨折,骨痂较前增多,左侧第4、5前肋亦见骨质不连续,骨折线模糊,周围见骨痂影形成,左侧第4、5骨折。2019年9月26日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蔡某左侧第4、5肋骨及右侧第4、5、6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条之规定,损伤程度构成二处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日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蔡某伤后发现的右侧第4、5、6肋骨及左侧第4、5肋骨骨折,无法确定是否为2019年7月12日外伤造成的,经影像专家会诊认为肋骨骨折与2019年7月12日外伤时间不符,不予行损伤程度鉴定。就此,办案单位委托对蔡某肋骨骨折与本次纠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T 192-2015)、《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法医学检验。 (二)使用仪器 使用钢直尺等计量器械对被鉴定人蔡某进行检查。 (三)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蔡神清,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双侧胸廓对称,无明显畸形,右肩关节活动尚可,体表部位未见明显损伤征象 (四)法医学阅片所见 阅2019年9月4日漳州市XX医院CT片(影像号:0003979135)示:左侧第4-5肋骨、右侧第4-6肋骨骨折,骨折线隐约可见,骨折断端周围可见少量骨痂影,骨痂形态符合原始骨痂形成期 阅2019年11月6日漳州市XX医院CT片(影像号:0003979135)示:左侧第4-5肋骨、右侧第4-6肋骨骨折,骨折断端周围可见大量骨痂影,骨痂形态符合硬骨痂形成期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分析如下:被鉴定人蔡某于2019年7月12日被打伤,伤后就诊完善相关检查,主要诊断:右侧冈上肌肌腱部分撕裂,右侧第4-6肋骨、左侧第4-5肋骨折。 结合案情,被鉴定人蔡某外伤史明确,法医学查体检见其右肩关节软组织肿胀伴活动稍受限等右肩关节损伤体征,影像学检查提示右冈上肌腱部分撕裂信号增高伴肩峰下滑囊少量积液、关节盂积气,上述右冈上肌腱撕裂等影像学表现符合新鲜损伤影像学特征,影像学检查证实右肩部损伤,因此其右冈上肌腱等右肩关节损伤与本次纠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现法医学查体见其右肩关节未遗留明显功能障碍,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5b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被鉴定人蔡某伤后月余即2019年9月4日初次行胸部CT检查提示其右侧第4-6肋骨、左侧第4-5肋骨骨折,部分骨痂形成,法医学阅片分析认为该骨痂形态为原始骨痂形成期,原始骨痂形成一般需要伤后4-8周;2019年11月6日复查胸部CT提示右侧第4-6肋骨、左侧第4-5肋骨骨折,骨痂较前片增多,法医学阅片分析认为该骨痂形态为硬骨痂形成期,硬骨痂形成一般需要伤后8-12周(摘录法医临床学教科书)。 结合案情,被鉴定人蔡某于2019年7月12日被打伤,2019年9月4日CT初次检查提示肋骨骨折,且骨折断端有原始骨痂生长,结合原始骨痂生长所需时间,以及对比两次影像学表现肋骨骨折断端存在骨折愈合动态变化,认为其右侧第4-6肋骨、左侧第4-5肋骨骨折可以由本次纠纷造成,但骨折发现并诊断的时间距离纠纷发生时间较久,且送检资料无损伤早期临床查体记录如胸部软组织挫伤、胸廓挤压征阳性等胸部损伤征象,因此需排除二次外伤所致,就该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蔡某右侧第4-6肋骨、左侧第4-5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需排除二次外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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