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下肢静脉血栓与事故关联度及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人介绍,2019年11月21日5时57分许,被申请人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某凡驾驶辽D43619号公交车行驶至到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东洲公安分局路口时,将申请人倪某城撞伤。

【鉴定过程】

1、被鉴定人:倪某城 男 身份证号码 2104221975041XXXXX 2、鉴定日期:2021年10月8日 3、鉴定地点:本所法医室内 4、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查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5、阅委托方提供的病志记录及影像资料:2019.11.21(CA305474号)CT片示:蛛网膜下腔出血,气颅,枕骨及右颞骨骨折,右侧枕顶部头皮下血肿。2019.11.21(CD349337号)CT片示:双侧髋臼及坐骨支骨折,伴周围软组织肿胀,左侧骶髂关节增宽,考虑盆腔积血;腰1、2、4左侧横突骨折。2019.11.21(CD349350号)CT片示:考虑脾破裂,伴腹腔积血。2019.12.01(CA307007号)CT片示:蛛网膜下腔出血。2019.12.01(CD351707号)CT片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020.03.04(CD371530号)CT三维重建片示:右侧第5、6、11及左侧第9、10肋骨陈旧性骨折。 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2019.12.30(超声号:2191230723)超声提示:右股总静脉、股浅静脉、股深静脉、胫后静脉及腘静脉腔内血栓形成。 抚顺市中心医院2021.10.08(超声号:CSYY00123613)超声提示:右下肢股总静脉返流时间延长,提示瓣膜功能不良。 6、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清语明,查体合作。面部对称,双眼第一眼位正,眼球各方向运动不受限,鼻外形正,无明显偏斜,颈软,双侧胸廓对称,腹软,全腹无压痛,四肢肌张力适中,肌力Ⅴ级,右小腿略肿胀,胫前中下段有9.0cm×6.0cm色素斑沉着,呈褐色,期间有直径1.0cm圆形溃疡面,深达皮下,无异常分泌物。自述右小腿胀痛。

【分析说明】

1、血栓形成的主要因素为血管内皮损伤、血液高凝状态和血流缓慢或涡流,机械性损伤特别是骨折、器官损伤发生后机体的凝血机制明显增强,血液处于高凝状态,伤者机体制动导致血流缓慢,以及损伤引起局部的血管内皮损伤,从而为血栓形成创造了有利条件,尤其以下肢、骨盆骨折在下肢深静脉和骨盆静脉容易发生血栓形成。 据委托人介绍及医院病志记录,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枕骨、肋骨、腰椎及骨盆等部位多发骨折。本身因素上,现有鉴定资料不能认定被鉴定人因自身因素导致血液处于高凝状态(如:高龄、服用避孕药、恶性肿瘤等)。临床症状、影像学及生物化学上,被鉴定人右股总静脉、股浅静脉、股深静脉、胫后静脉及腘静脉腔内血栓形成真实存在,伤后D-二聚体升高,伤后达到峰值,而后逐渐恢复,符合血栓发生、发展及生物化学变化过程。损伤机制上,被鉴定人枕骨、肋骨、腰椎及骨盆等部位多发骨折,伤后采取卧床等措施,具备机械性损伤特别是骨折、器官损伤发生后机体的凝血机制明显增强,血液处于高凝状态血栓形成条状。综合以上,我所认为,被鉴定人倪忠城本身无导致血栓形成的潜在因素,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2021年10月8日复查超声提示“右下肢静脉血栓已消失”,不构成伤残程度鉴定依据。右下肢循环功能障碍导致肢体肿胀及皮肤溃疡形成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请委托方考虑其它致残因素。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倪某城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倪某城右下肢静脉血栓已消失,不构成伤残程度鉴定依据(详见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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