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委托山东鲁鸿律师事务所就银行不良债权资产批量处置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方式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律师根据调查的目的、任务和具体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查阅项目档案及有关资料,前往项目现场以及项目涉及的外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机关、房地产交易部门、法院、证券交易结算部门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涉及资金和财产等线索进行延伸追查等,最后对债权的合法性、企业(含担保)现状、资产情况及清收线索等形成明确的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债权、担保权利合法性、有效性及受偿顺序与优先性判定,债权人诉讼、仲裁等追索情况; 2.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主体资格、企业性质、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存续状态、工商税务登记等情况。 3.对各类抵质押物所有权情况、目前用途、被占有情况、司法保全情况、抵质押权效力(含抵质押登记情况)、可执行性做出法律分析。 4.对于除抵质押物之外的可执行资产,需对其所有权情况、目前用途、被占有情况、司法保全情况、可执行性调查分析。
【争议焦点】
(一)主债权债权法律效力及可转让性 1.关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债权人、债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关于债权的诉讼时效。债权主张是否超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3.关于债权的可转让性。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二)保证法律效力及主债权转让后保证责任的承担 1.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债权人、保证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权利主张是否超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3、关于主债权转让后保证责任的承担。主债权转让后,保证人是否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律师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某股份银行及其下属支行债权资产等进行核查和验证: 1.对委托项目所涉债权资产档案资料进行审阅; 2.对委托项目所涉企业主体存续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3.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委托项目所涉企业的工商档案; 3.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委托项目所涉企业、自然人的房产权属以及权利负担、有无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5.到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委托项目所涉企业、自然人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以及权利负担、有无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6.到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委托项目所涉企业、自然人的车辆权属以及权利负担、有无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7.到证券交易及结算部门查询委托项目所涉企业、自然人的股票基金投资情况及查封质押信息; 8.到法院查询委托项目所涉案件的诉讼追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受偿情况、抵债资产是否到位、执行终结原因等。
【案件结果概述】
代理律师通过查阅标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前往标的涉及的各级外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机关、房地产交易部门、证券交易及结算部门、法院等)进行调查,获取项目最新状况的法律资料。 代理律师对全部标的以实地方式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对项目档案的查阅,结合获取的信息与资料,对标的进行现场考察,以确定债权及担保权项下可执行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代理律师结合获取的信息与资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就各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分别形成法律尽职调查意见,并对整个法律尽职调查形成整体综合性法律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关于债权的可转让性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非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信任关系设立,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债权的情形;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主合同中对债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存在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2.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二)关于主债权转让后保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保证中约定:“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保证合同中不存在禁止债权转让约定等情形,主债权依法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资产管理公司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评析】
代理律师在对批量转让的不良资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中,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判断,减少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降低工作成本,以确保处置、收购的决策的正确性。同时,对不良资产竞买后的管理、处置以及投资收益的实现也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不良资产包中所涉及的借款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由于目前我国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较长时间,目前还没有一个能对借款人信用进行准确查验、监督、管理和保障的信用体系,各行业信息资源网络的共享也有困难,律师尽职调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发现证明文件存在的问题,并做出专业判断,避免许多虚假证明文件混淆视野,并提供有效信息。 2.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对不良贷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作出判断。依靠律师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敏感,可最大限度地对不良贷款合法性和合规性作出判断。
【结语和建议】
随着经济形势的下行,各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大幅攀升,银监会公布的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余额总量早已超过万亿。不良资产市场的政策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律师成为了这个市场不可或缺的角色之一。 不良资产市场的政策性特点,处置过程中的各种政策因素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层出不穷。比如资产包收购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债务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外资购买不良债权的备案问题,比如利息计算问题,诉讼时效问题,变更权利人问题,执行异议、复议问题,债务人追加问题,出资人追加问题,公司强制清算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支持。在不良资产包收购过程中或不良资产处置前,需要律师进行法律风险预判,对不良资产进行合理的定价,尽量避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投资失败。不良资产市场的未真正市场化特点,不良资产的定价机制难以形成,也使不良资产市场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不对称,不良资产的自由流转成为难题,大量不良资产通过诉讼、执行清收变现成为了唯一解决之道。在该种市场状况下,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利用自身的身份了解资产的状况,查找财产线索,同时可以深入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律师具备的诉讼经验和优势,甚至可以决定案件能否胜诉和能否执行回款。因此律师成了不良资产行业极为重要的角色。不良资产市场的技术密集型特点,其中最核心技术就是对不良资产的法律评估和变现的技术。这一技术在过去就是诉讼经验和能力的体现,从传统律师服务角度来说,律师可以参与不良资产包收购和转让过程中的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期可以参与资产包中债权清收的诉讼,执行,以及资产的评估、拍卖,业已成为从事不良资产行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方式。 随着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需求,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已经呈现了从单一诉讼服务到诉讼加非诉服务趋势,律师将逐渐地从法律服务提供者演化为行业产品共同研发者。需要律师协同作战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懂得税务的律师,以及懂得资本市场的律师更具有良好的执业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