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农民工张某到重庆T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从事配送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2018年6月8日,张某在某一订单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7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2020年8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其伤情鉴定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期间,张某仅领取了T公司发放的2018年6、7月工资,并未获得工伤赔偿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20年8月24日,张某向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陈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欣隆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受援人,了解案情。据受援人自述:其与T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将盖章后的合同返还,也未为其购买社保。承办律师综合分析后认为本案关键点在于:T公司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承办律师积极收集证据后,于2020年8月29日代受援人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张某与T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T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期间生活津贴、工伤鉴定费等共计227638.4元;3、T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仲裁委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T公司辩称:T公司与张某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出示的T公司出具的工伤证明,系张某于2019年6月5日以向第三方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为由,请求T公司出具,承诺该证明不作为其与T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并签订承诺书。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生效,该《决定书》载明了T公司系张某的用人单位,且其受伤性质属工伤。遂作出裁决: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9日解除;2、T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津贴、伙食补助、鉴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43662.5元;3、T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0元。 T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指派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方珍承办此案。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T公司提出:1.该公司系入驻某配送平台的商家,而张某系自行下载该平台APP自主接单,双方基于委托关系而非劳动法规定的管理上的隶属性及人身依附性,构成劳务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T公司工作人员基于张某请求帮助其保险理赔而出具工伤证明,且其还当场签下了《承诺书》。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并非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故T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承办律师也结合证据陈述了代理意见: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T公司与张某都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银行交易流水证明T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且张某提供的送餐服务属于T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即使在T公司拒绝出示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也具备实质劳动用工关系;2、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决定书》中明确了如有异议,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但T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后并未提出异议,可认为其认可该《决定书》的法律效力;3、T公司曾为本单位所有职工购买了团体险,张某也享受此保险,说明张某属该公司员工。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判决: 1、确认T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11日解除。2、T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6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95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4859.7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9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2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1875元。3、驳回了T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T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2月22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张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再次指派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方珍办理本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通过APP平台接单并自配交通工具,收入按单计算,无底薪,多劳多得,不受T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两者间不存在紧密的人身和经济强从属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能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和劳动量且不受企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的约束,缺乏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特性,具备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2022年5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T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援助案件。经历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程序,均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在二审中,法院以“双方不存在紧密的人身和经济强从属性”为由,改判劳动关系不成立,未支持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诉求,但最终也支持了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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