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1日12时许,陈某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他人指使下,协助他人以微信聊天、授课方式,向被害人推荐虚假的投资平台,并以造成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投资亏损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涉嫌诈骗。2018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12月16日,陈某某的亲属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就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申请法律援助。2018年12月19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燕担任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为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12月20日前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陈某某讲述了其参与的犯罪事实:2018年4月,陈某某在同乡王某的介绍下进入一家不知名的公司工作,刚进公司,公司便配备了一台手机给陈某某,手机上有一个多开微信软件,软件里已经有8个微信号,公司要求陈某某利用该8个微信号上网找一些照片包装微信号,管理陈某某的组长每天会从老板那里拿到一些可能是股民或者潜在股民的电话号码,分配给包括陈某某在内的组员,陈某某通过手机中的8个微信号,请求添加这些股民为微信好友。一旦股民审核通过微信好友,陈某某便和股民聊天,谎称自己是以前股票群里的好友,再慢慢试探该股民是否真股民,得知对方是股民的就会和对方聊炒股的话题。等到陈某某认为时机成熟,就会把股民拉进公司的微信大群,大群的群主就会介绍其是从事金融行业的,然后开始推荐一些所谓炒股信息,这些大群里大部分的微信号都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在操作,所以就会有很多微信号开始烘托气氛,夸大群主发的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并要求群主讲课,这个时候群主就会发直播间的链接,还有登陆账号和密码并告知开课时间,说到时候会开课透露一些炒股信息。其实直播间里老师是别的人,该公司只是配合将客户吸引进直播间。直播间老师基本说的都是股票解信息,但是后面就会推出产品,这些产品会变化,但都是各种投资平台,这个投资平台号称是国外的平台,是用美金来炒作,比国内的股票要正规,更容易赚钱,客户一旦相信就会进入平台申请账号并入金,这时陈某某就要继续负责这些客户,和他们聊天,让他们相信老师,跟着老师的指导在平台上多次操作。陈某某及其他业务员也有平台的模拟账号,并用这些模拟账号在投资平台上操作买卖,这些模拟账户给陈某某时就有一些虚拟金额数目,一般操作就是涨跌各买一份,总有一份是赚钱的,然后把赚钱的操作部分截图给客户看,让他们相信这个平台更容易赚钱。陈某某入职该公司后,做过的产品有“恒指”(买卖恒指涨跌)、“原油”(买卖原油涨跌)、“沪深300”(买卖深300指数涨跌)等。陈某某共介绍过两名客户进入平台,一名叫“YAN”,一名叫“WT”,“YAN”入金2400美金,在公司被警方查获时亏损了1000多美金,“WT”入金9000美金,在公司被警方查获时尚无亏损。陈某某的收入为“底薪3200元+提成(客户亏损的10%)”,至公司被警方查获,因陈某某负责的两名客户尚未到结算期,因此,陈某某尚未拿到任何提成。 根据陈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于2018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 一、对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对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无异议。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他人指使下,协助他人以微信聊天、授课方式,向被害人推荐虚假的投资平台,并以造成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投资亏损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因此,承办律师对侦查机关以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对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无异议。 二、被告人陈某某存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公诉机关查清该案事实,并收集该案情节的相关证据材料,以维护被告人陈某某的合法权益:被告人陈某某系根据他人指使实施本案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仅造成了一名叫“YAN”的被害人1000元美金的损失,其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及同伙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非常好;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具有很深的悔罪意思。 承办律师于2018年12月23日会见陈某某时,向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相关制度,并询问其是否愿意认罪认罚,陈某某当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承办律师将陈某某愿意认罪认罚的意思记录在会见笔录中。鉴于陈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承办律师于2018年12月25日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申请书》:“因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同伙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罪行,并真诚悔过,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请求对陈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5月17日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承办律师前往福田看守所为陈某某办理了认罪认罚手续,陈某某在承办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虽实施了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并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了深检刑不诉[2019]65号《不起诉决定书》。2019年5月24日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承办律师到福田看守所,宣布了对陈某某不起诉决定,并于当天释放了陈某某。
【案件点评】
本案中,陈某某能够被不起诉处理,除了他是从犯等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在承办律师宣讲法律、政策后,陈某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承办律师也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认罪认罚具结申请书,因此公诉机关才对陈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有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以不同方式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速裁程序的,应当加快办理,缩短审前羁押时间。另外,对于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符合特殊撤销案件条件的,可以撤销案件;符合特别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则要在量刑建议上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