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日,姚某某、杨某某和高某等人一起在金嗓子歌厅唱歌,22时许,姚某某因结账与收银员发生纠纷。姚某某对收银员进行殴打。歌厅老板张某某(被害人)上前阻止,双方发生冲突。杨某某用刀将歌厅老板张某某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姚某某、杨某某和高某三人被刑事拘留。 高某右腿有残疾,2015年1月6日高某的妻子到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指派李志强律师为高某提供法律援助。 李律师办理完委托手续后,于2015年1月8日到无极县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高某。会见中,高某讲:他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伤害。杨某某把张某某打倒在地后,因高某与被害人是同村人,曾上前拉被害人张某某。根据会见的情况,李志强律师立即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案情。侦查机关的答复是:现场有监控录像,但监控只能照到犯罪嫌疑人高某的后背,不能看到高某是用手拉被害人张某某,案件已向检察院报捕。李律师又赶忙到县检察院批捕科沟通,希望在对高某逮捕措施上慎重考虑,但没有被采纳,检察院仍然决定对高某批准逮捕。 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2015年2月27日无极县检察院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3月15日李志强律师到石家庄市检察院复制了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发现:被告人高某究竟是“拉”还是“按”被害人张某某,这是案件的关键,决定着高某是有罪还是无罪,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高某是伤害行为的共犯。李律师又两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核对案情,核实证据,被告人高某仍然坚称“自己是‘拉’被害人而不是‘按’被害人”,因被害人说“高某,他(指杨某某)把我扎了,看这血”,这种情况下,高某才拉被害人。李律师认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高某无罪,便于2015年6月6日向石家庄市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从七个方面论证了高某无罪,依法应当不予起诉。石家庄市检察院对此非常重视,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最终,石家庄市检察院仍然决定对高某等人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0月1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被害人方和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观看了现场监控录像。因证人闫某某、王某、谢某某(均为歌厅服务员)等在第一次证言讲“打架的只有姚某某和杨某某,其他人都是拉架的”。而在后两次的证言中,却称“高某‘按’被害人”,改变了证言。可见,这些关键证人,决定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着被告人高某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对这些言辞证据必须予以核实,根据法律的规定,李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这些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2015年11月3日,李律师第四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高某,向高某讲述了庭审程序及庭审中应注意的问题。11月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但通知的证人闫某某、王某、谢某某均没有到庭。庭审中,李律师发表了被告人高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从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证人魏某某、王某、谢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没有指认被告人高某伤害被害人张某某;二、高某的供述、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及证人王某等的证言相印证,证明高某是拉架;三、证人成某(原为同案犯,后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人)证实高某是拉架;四、证人闫某某、谢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在第一次的笔录中、王某在四次(全部)的笔录中,田某某在二次(全部)笔录中,均证实高某没有参与伤害被害人张某某;五、证人闫某某在第二、三、四次笔录的证言中均没有肯定高某是“按着”被害人张某某;六、证人谢某某、张某、魏某某在第二至四次笔录中“高某按张某某”的证言是不可信的,不能作为定案之依据。这些证人在第二次笔录中都说了这么一句话“是二老板送我到公安局来的,如果老板不送,我们不会来”, 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不客观不真实。七、视频录像不能证实高某“按被害人张某某”。 八、起诉书指控“在杨某某用刀扎被害人的过程中,高某用双手按压被害人”与事实不符。九、认定高某伤害被害人张某某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高某有犯罪行为。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高某无罪,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庭审历时一天。2015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书》,宣告被告人高某无罪。2016年1月6日,高某被无罪释放。
【案件点评】
本案中,高某选择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高某所在村及无极县境内知晓本案的人们也产生了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念,对提高司法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有积极影响。 本案从确立“无罪推定”,到“疑罪从无”,这是司法的进步,更是保障公民权利的表现。“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已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这是因为: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当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本案“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实施,说明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上发生了重大转变。人民法院敢于作出无罪判决,说明其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理念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 通过本案,充分说明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司法因关乎人的生命、自由等诸多基本权利而受到世人瞩目。在刑事诉讼中,坚定不移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对于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