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陶某某,女,1978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2018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首次谈话教育及制定矫正方案 2018年11月12日,陶某某到宜昌市夷陵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在首次谈话中,社区矫正管理局干部发现其寡言少语,不愿透露自己的心事。执行地司法所就安排矫正小组成员到陶某某家中实地走访,通过交谈了解到,陶某某有个女儿在上初一,陶某某觉得没有给女儿树立好的榜样,感到十分愧疚,加之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认知,表现出明显有负面情绪和自卑心理,生活热情不如以前。针对陶某某的具体情况,司法所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由矫正小组负责日常实施。 二、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加强针对性教育 在日常监督管理教育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陶某某矫正姿态不够端正,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对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也是满不在乎、敷衍塞责,不好管、不服管。执行地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一方面由区社矫局、司法所和村委会干部多次入户对其进行教育引导,转变其错误想法,克服自责心理;另一方面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针对其破罐破摔的心理,进行一对一心理疏导服务,结合线上测评、线下面对面辅导“双管齐下”;同时发挥执行地司法所所在地社会组织的帮扶教育作用,通过“爱心妈妈”团队,将陶某某的女儿纳入到活动中,为其女儿匹配“爱心妈妈”,通过寻找朋友、辅导作业等形式,让陶某某及其女儿感受到社会的关爱;通过监管部门的法治教育、心理机构的专业疏导、社会组织的真心关爱,专业的心理辅导和耐心的疏导倾听,“走进心中+”活动效果在陶某某身上显现成效。 三、积极参加抗疫,重新融入社会 陶某某是一名村卫生室工作者,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期间,其主动请缨积极投身到全镇抗击疫情一线,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参与日常防控工作,经过56天艰苦奋战,在陶某某和大家的一起努力下,镇内未出现一名疫情感染者。“我的孩子,人犯错误并不可怕,只要能直面错误、勇敢回头,做一个正能量满满的人”,这是陶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写给女儿信中的一段话。鉴于陶某某在疫情防控中的突出表现,夷陵区社矫局给予其表扬一次。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提供必要的帮扶。” 陶某某从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成为最美逆行者就是最好的实践证明,也给我们做好女性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工作一定的启示: 一是把准女性矫正对象的个性特征。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脆弱、易情绪化,心理承受能力较男性矫正对象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牢牢把握住女性矫正对象的个性特征,才能有针对性的做好女性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 二是坚持分类管理、因人施矫。对待女性矫正对象这一特殊群体,应当通过足够尊重、耐心的教育、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参加公益活动,提高女性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陶某某发挥自身职业优势,积极参加全镇的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公益活动陶某英找准人生的定位,从而获得人们的尊重,同时也收获了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