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孙某与被害人曲某因停车发生争执,被告孙某用拳头打伤原告曲某左眼。
【鉴定过程】
(一) 病历摘要 1、大连市某某医院曲某急诊病程记录(2016年4月8日18:52)摘录: 主诉:左眼部被他人打伤2小时。 现病史:2小时前左眼部被他人打伤,伤后伴视力下降、鼻出血,急来院就诊。 查体:右眼前节大致正常,左眼部上下睑充血、水肿,上睑可见长约2㎝左右长的皮肤裂伤,球结膜大量充血,角膜明。 诊断:左眼部上睑皮肤裂伤 左眼钝挫伤?左眼眶骨折(CT回报: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 处理:1.眼科随诊,门诊复查眼底、眼压、视力等;2.外伤缝合,耳鼻喉会诊;3.破伤风肌注;4.眼眶CT:左眼内、下壁骨折。 2、大连市某某医院曲某门诊病历摘录: 2016年4月9日,耳鼻喉科门诊,体格检查:左侧鼻背肿胀,左侧鼻腔见血痂,无活动性出血。鼻骨CT示:鼻骨骨折,左侧眶内壁、下壁骨折,左侧筛窦及上颌窦密度增高。初步诊断:1.鼻骨骨折 2.鼻窦骨折 3.鼻窦积液。处理:头孢克肟、桉柠蒎口服,鼻腔冲洗,呋麻滴鼻液滴鼻。 2016年4月25日,眼科门诊,复诊:查体:眼前节结构未见明显变化。眼球突出度:15㎜〉98㎜〈13㎜。复视检查:各方位未见明显复视分离像。诊断:左眼眶骨折,左眼钝挫伤。处理:眼科随诊观察,加替沙星滴眼液点眼,血府逐瘀口服。 2016年6月5日,眼科门诊,复诊:眼外伤复诊。视力与眼压同前,眼球突出度:14㎜〉98㎜〈11㎜。 2016年7月8日,眼科门诊,复诊:左眼眶骨折复查。眼球突出度:16㎜〉98㎜〈12㎜。处理:眼科随诊,定期观察复视像,必要时手术治疗。 2017年3月2日,眼科门诊,复诊:查体:矫正视力:右:1.0左0.8,双眼结膜无充血,角膜明,KP(-),前房不浅,房闪(-),晶体透明。双眼底视盘界清,色如常,黄斑中心凹反光可见,网膜未见大片出血及渗出。复视检查:双眼9方位未见明确分离像。眼球突出度:16㎜〉98㎜〈12㎜。诊断:左眼钝挫伤,左眼眶骨折。处理:眼科随诊;必要时手术治疗眼眶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曲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检验。 2.检验所见 体格检查:2017年3月3日,曲某伤后10个月余,在本中心诉:左眼时常视物模糊,左眶壁时常疼痛。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左眼上睑见一2.2×0.1㎝横行瘢痕,左侧眶周及上颌窦部位触压痛(+),双瞳孔等大正圆、D=3.0mm、对光反射灵敏,双眼球各向转动正常。 阅影像片:1、2016年4月8日CT(4057754)片:左眶周软组织肿胀,眶内气体影,左侧眶内壁、下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筛窦、上颌窦密度增高。 3、2017年3月2日CT(4130456)片:左眼眶内侧壁局部凹陷;左眼球内陷。取CT平扫片中眼球最大径层面,经比例尺比对测量双眼角膜顶至双眶外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左眼球较右眼球内陷约4mm。
【分析说明】
据送检材料,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及影像资料,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曲某受伤后10个月余,在本中心诉:左眼时常视物模糊,左眶壁时常疼痛。伤者伤后CT示:左侧眶周软组织肿胀,左侧眶内壁、下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筛窦、上颌窦密度增高。急诊给予外伤缝合、破伤风肌注等治疗,诊断为左眼部上睑皮肤裂伤、左眼钝挫伤、左眼眶骨折。耳鼻喉科门诊诊断为鼻骨骨折、鼻窦骨折、鼻窦积液。此后伤者在眼科门诊多次复诊,测眼球突出度:双眼相差2~4㎜之间; 2017年3月2日眼科门诊复诊:眼球突出度为16㎜〉98㎜〈12㎜;CT示:左眼眶内侧壁局部凹陷,左眼球内陷。伤者被人打伤致左侧眼眶内壁、下壁骨折,近期测眼球突出度为16㎜〉98㎜〈12㎜。采用伤后10个月余CT平扫片测量,左眼球较右眼球内陷大于2mm,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9)项之规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余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及结合医院出具证明综合评定,合理休治时间为伤后90日;护理期为伤后30日1人;营养期为伤后45日。 据送检病志、医嘱示针对本次损伤治疗及用药属合理。 伤者已评定伤残,故不需要后续治疗。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曲某被人打伤: 1、已构成十级伤残。 2、合理休治时间为伤后90日。 3、护理期为伤后30日1人。 4、营养期为伤后45日。 5、据送检病志、医嘱示针对本次损伤治疗及用药属合理。 6、不需要后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