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斌事实收养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俞某凤为霞浦县某镇人,其于1982年收养福鼎市某镇人庄某腐(已故)与叶某英之子庄某弟,并将庄某弟更名为俞某斌,并报入俞某凤父亲俞某团的户口内,自此俞某斌一直都跟随俞某凤一起生活,并以父子相称。但由于俞某斌的生父母未将其在福鼎的原户籍注销,之后公安机关在排查户口时发现俞某斌与庄某弟实属同一个人却拥有两个户口,故将俞某斌其中一个户口予以注销,但公安机关在注销户口时误将俞某斌在霞浦的户口注销,却保留其在福鼎的户籍。现俞某凤、俞某斌希望注销俞某斌在福鼎的户口,并恢复其在霞浦县的户籍,因此,俞某凤、俞某斌来到我处咨询是否有何公证可以帮助到他们。 我处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俞某凤、俞某斌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于收养法(指1992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又依据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公证事项的若干指印》的通知,当事人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应当亲自向收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公证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公证员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通过询问本案送养人叶某英、收养人俞某凤、被收养人俞某斌各方当事人,并调取收养人中学学籍档案,向被收养人俞某斌的胞姐庄某明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及核实村委会出具的俞某凤、俞某斌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上述材料可以共同证实当事人的收养关系于1982年成立。本案审查中,承办公证员重点审查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是否已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已建立事实父母子关系,被收养人是否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我处承办公证员审查材料后,为其办理了事实收养公证,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还重点告知当事人收养的效力、事实收养公证的法律意义与后果等内容,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不仅有利于社会管理,而且更能有效地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可否认,目前依然存在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从而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了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为国内公民收养子女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方向。公证机构严格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助力解决未经登记的收养子女的落户等问题,为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提供保障,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证机构也将与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全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俞某凤,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霞浦县某某镇某号。 关系人:庄某弟,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霞浦县某某镇某号。 送养人:叶某英,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福鼎市某某镇某号。 公证事项:事实收养 兹证明经叶某英同意,俞某凤于一九八二年收养庄某弟为养子,双方共同生活,以父子相称,并履行抚养义务,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俞某凤是庄某弟的养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霞浦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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