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梁某,男,1978年10月生,河南省安阳人,高中文化程度。2016年1月5日因强奸罪、抢劫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2月29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梁某入狱后,依然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申明要申诉。而且言语行为时有异常,思想偏激固执,被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分裂症。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 梁某出生于一个农村家庭,梁某父亲是国家事业单位职工,上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与一般农村家庭相比,自幼生活条件比较优越,且有哥哥和姐姐呵护,缺乏独立生活能力,依赖思想比较严重。 2.社会经历 梁某高中毕业以后,先是到郑州一家保安公司当临时工,后入伍参军。1999年底退伍后,先后在安阳市保安公司和建筑工地打工。在打工过程中,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接触较多,受到一些不健康思想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不健康的性心理,最终走了上犯罪的道路。 3.家庭变故 梁某2004年与邻村杨某结婚后,与妻子感情不和,妻子经常抱怨其窝囊、收入少。梁某为此多次受到岳父家人的冷落和嫌弃,其妻子也曾提出离婚。梁某一案中的被害人正与其妻子同村,梁某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报复心理。 (二)入监改造表现 梁某于2016年3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后,就表示不认罪,不服判,认为自己没有做那些事,没有犯罪动机,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属实,法院定罪量刑不准确,表示要申诉。主管干警通过多次对其谈话教育,逐步了解到了梁某不认罪、想申诉的原因及想法。 1.有既往精神病史 曾被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病分裂症。入狱后,言语行为异常,思想偏激固执,易发怒,否认自己有病。缺乏自知力。承认自己受不了监狱的环境,要求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没有服刑人员身份意识。 2.家庭原因 入狱前其妻子已经离家出走,由此更担心其妻子会因其犯罪服刑而与其离婚,认为不认罪,可以取得妻子的原谅,便能保住家庭。 3.自身原因 梁某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守法意识,认为只要自己不认罪,案件就应该重新审理,对自己以往供述的犯罪事实和法院的判决不以为然。 (三)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在其入监后,进行了心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梁某患有各种身心障碍,焦虑、紧张、易怒,往往又有抑郁,睡眠不好。对各种刺激的反映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不易平复,由于强烈的情绪反应而影响了其正常适应,甚至有时走上危险道路。情绪波动无常,不可理喻,属于容易激动,好发怒、具有进攻倾向的人。同时,测试结果表明,梁某感受性高,耐受性低,反应速度慢,刻板而不灵活,情绪兴奋性高而体验深,内倾性特别明显,行为可塑性小,多愁善感,富有幻想,胆小孤僻。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 梁某缺乏法律常识,法律意识单薄,加之患有精神分裂症,缺乏自知力。对该服刑人员的教育必须耐心和细致,以感化为主。 2.心理因素 梁某患有各种身心障碍,一方面富有幻想、不可理喻、容易冲动发怒;另一方面,胆小孤僻、多愁善感、抑郁焦虑。对外界反应过于强烈,容易产生过激反应,不计后果。 3.家庭因素 梁某入狱后,其妻子已经离家出走,将两个孩子留给其父母照顾,并提出离婚要求。这对其刺激很大,一直希望妻子能来会见,重归于好。 (五)矫治方案 根据对梁某的分析,结合其现实改造表现,干警制定了矫治方案。希望通过针对性的措施,使该服刑人员能够放下思想包袱,放弃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解除家庭顾虑,端正改造态度,确立身份意识,早日认罪悔罪,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加强法制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认罪悔罪教育。 在监狱统一组织的法制教育学习的基础上,安排专人指导他每周阅读1-2篇普法方面的小文章,逐步使他了解一些法律常识。主管警察在个别谈话时,也都把法律宣传和认罪悔罪教育作为谈话重点,反复向其讲解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违背性;强调不认罪服法的危害性及对个人前途影响的严重性,促使其放弃幻想,逐步走出认识误区。梁某渐渐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开始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对犯罪原因及其危害也有了一定的认识。 2.实施帮扶,开展人文关怀。 梁某入狱后,由于妻子离家出走,两个孩子随年逾七旬的父母生活,两个哥哥经济负担较重,该服刑人员对家里牵挂不断。主管警察经常与其开展针对性谈话,了解其家庭情况,每逢节日都将其列为生活困难服刑人员给予帮扶,并积极联系社会力量,为其子女提供专项助学资助,先后两次安排其与父母进行特殊情况亲情通话,有效缓解了梁某的焦虑心情。当主管警察得知其与妻子与离婚后,及时进行思想疏导,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 3.心理矫治,培养健康心理。 监区安排心理咨询师警察分析其心理痛楚的成因和症结所在,运用“认知疗法”和“意志调控法”进行心理干预。通过几个阶段的心理调适,结合各阶段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调适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个性化和针对化教育,逐渐使其养成健康的心理。该服刑人员积极转变了认知观念,减轻了抑郁情绪,逐步适应了改造环境。 4.加强管理,营造良好改造氛围。 根据梁某的实际情况,在管理上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方面要求遵规守纪,服从管理,树立身份意识,放弃幻想,积极适应监狱的改造环境,争取良好的改造成效;另一方面,在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等方面进行一定的照顾,安排其从事相对容易操作的简单劳动,灵活确定其劳动任务,让其对劳动改造充满信心和希望。与此同时,动员和安排服刑人员互监组成员在日常生活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照顾,使其能逐渐融入到集体生活中。通过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改变其原来胆小孤僻、多愁善感、刻板固执、封闭内向、冲动易怒等惯性思维和行动方式,培养良好的行为养成。 (六)预期矫治目标 1.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杜绝反复。 2.强化身份意识,培养和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和认知能力,提高遵规守纪、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重树生活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一年多的教育矫治,梁某于2017年6月15日承认了法院判决的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并重新写了认罪悔罪书和改造规划。随后专门向监区领导提交了书面汇报材料,汇报中梁某称“我刚入狱时,对自己的犯罪认识不足,一直不认罪。一年多来在警官的教育和帮助下,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对亲人的伤害,在此向警官认罪。今后,本人一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 此后,梁某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狱纪,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生产劳动任务,与其他服刑人员能够和谐相处,自己也多次表示要通过积极改造争取获得减刑机会,早日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承担起家庭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照顾好父母,抚养好孩子。2018年1月梁某获得监狱表扬一次。 通过这个教育转化案例,干警深刻体会到: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必须在吃透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犯罪原因基础上,因人施教、因事施策,才能取得相应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矫治目标。在矫治罪犯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依法惩处、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更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将认罪悔罪教育和服刑人员身份意识有效地结合起来,通过亲情帮教、心理引导、环境感化等多种手段,转变服刑人员的惯性思维和错误观念,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以更加积极的势态投入到改造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