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梅扶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梅,女,离异后于2017年2月22日与徐某生领取结婚证再组建家庭。婚后徐某生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先后成立了两家公司,徐某生为法定代表人,赵某梅协助管理公司日常事务。2019年下半年,赵某梅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丈夫徐某生在妻子治疗初期支付少量费用后,拒绝承担赵某梅后续的治疗、护理和生活费用,更无陪护安慰之举。2020年5月,徐某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赵某梅为此病情加剧恶化入院化疗,因二人的共同财产一直控制在徐某生手中,赵某梅无钱支付治疗费用,治疗被迫中止。赵某梅无奈之下于2020年6月17日前往江苏省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丈夫徐某生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考虑赵某梅身患重病,经济困难,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收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后,在与受援人进行交流了解和调查取证后,发现情况对受援人颇为不利:一是双方婚后实际并未添置任何不动产和其他贵重物品,更无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而双方婚后设立的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资不抵债,本案可能因为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徒劳无功;二是受援人的治疗费用大部分是在非正规治疗机构产生,法律上可能不予支持;三是受援人与前夫所生一子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依法应当对受援人承担赡养义务,丈夫徐某生的扶养义务可能因此而减轻;四是受援人的健康状况很糟糕,可能无法存活至法律程序全部走完。 针对上述情形,援助律师多次与徐某生沟通,想促成双方先行庭外调解。在庭外调解过程中,徐某生态度强硬,坚持自己已经在能力范围内承担了扶养义务,无力再提供更多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经过反复的沟通和谈判,徐某生提出如果受援人同意离婚,可以考虑分三年支付经济补偿十万元。此方案无法帮助受援人获得及时医治的费用。鉴于对方无调解诚意和调解可能,援助律师马上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诉请徐某生依法支付扶养费,并为受援人垫付了诉讼费用。 立案后,援助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阐述受援人的实际状况,请求法院尽快安排开庭或组织庭前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再次就扶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进行了反复的调解协商,但仍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某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34215.32元;被告徐某生自2020年10月起于每月的10日前给付原告扶养费2500元”。在一审判决文书收到后的第一时间,经过援助律师的努力,徐某生向受援人先转账了5000元,使受援人一期化疗费有了着落;另外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小轿车也转移至受援人处,方便受援人治疗使用。 一审判决生效前,徐某生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对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援助律师继续延伸服务,协助受援人向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程序中,受援人不幸离世。在受援人治丧期间,援助律师继续义务参与调解,最终徐某生向受援人家属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80000元。

【案件点评】

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受援人赵某梅身患重病,遭丈夫遗弃,援助律师从案情实际出发,多次与其丈夫和承办法官沟通,帮助受援人尽快获得扶养费进行治疗。同时延伸拓展服务内容,注重人文关怀,让受援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感受法律援助的真情和温暖。在受援人离世后,援助律师继续提供法律服务,最终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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