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中旬,贵州籍务工人员李某在其务工的缙云县某街道某废品回收站(以下简称“废品回收站”)内,被堆放的废纸板堆倾轧后当场死亡。其后,李某14岁的儿子李某甲、9岁的女儿李某乙,在死者弟弟李某丙及30余名族人的陪同下,赶到缙云处理后事,要求废品回收站老板张某给予赔偿。双方在后事处理中,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死者家属情绪激动,30余人围堵废品回收站。缙云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动介入,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正式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委会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调解员努力缓解冲突、舒缓对立情绪,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要先认定案件事实,要求双方保持克制、配合调解。 调解员通过调查、谈话,了解案件事实。张某反映:废品回收站下班时间为每天的17时30分;事发当天下午下班前,其与李某一起整理好当天收入的废品后先行离开。在离开前,已交代李某按时下班。为证实自己的说法,张某向调解员提供了废品回收站内的监控录像。调解员立即回放所有监控录像,证实李某每天约17时30分关闭废品回收站卷闸门下班回家。根据事发当天监控显示,李某在下班后已关闭卷闸门离开了废品回收站,但又在十几分钟后返回废品回收站,并在废品回收站内来回走动,时不时低头查看手上的手机。其后,李某倚靠在废纸板堆上刷手机,直至废纸板堆倾倒下来将其压住。调解员走访废品回收站附近的住户,有住户反映事发当天,看到李某关闭卷闸门骑电瓶车离开废品回收站,隔了十几分钟后又骑电瓶车返回。调解员对调查到的所有情况做了记录,将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呈交双方当事人,并向他们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通过监控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到,死者李某是下班后再次返回工作场所时发生事故死亡的,当时李某并未工作,也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双方对该证据材料真实性表示认可,并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的返回并非因为工作,其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事实认定达成一致后,双方冲突得到一定缓解。据了解:死者李某和妻子贾某于2019年离异,其前妻为李某甲、李某乙的法定监护人。据李某甲、李某乙陈述,生母贾某在离异后未履行抚养义务,改嫁至外省后已失联,无法与生母取得任何联系,其均由李某独自抚养。因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逝,二人的叔叔李某丙是除其生母之外唯一在世的成年近亲属。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李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确认该情况真实。 在法定监护人失联的情况下,作为叔叔的李某丙是否有权代为行使监护权,代表李某甲、李某乙处理生父死亡赔偿协商事宜?这个问题成为调解合法开展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父亲李某已经死亡,母亲贾某长期失联下落不明,其叔叔李某丙经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在确定这一点后,调解员先与李某甲、李某乙进行沟通,征询他们的意见。兄妹两人均表示与叔叔感情较好,希望由叔叔李某丙担任监护人。在此基础上,调解员通过电话与兄妹二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多次沟通联系,最终共同商定解决方案:由其所在的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证明李某甲、李某乙的家庭情况,书面同意李某丙担任兄妹二人的监护人,代表兄妹二人处理李某意外死亡赔偿协商事宜,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邮寄到调委会。 数日后,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相关材料寄达,调解员立即组织调解。 首先,调解员与废品回收站老板张某分析案情,指出:李某的死亡虽不属于工伤范围,但张某经营废品收购站,没有做好场地管理;其应当预见到废纸板堆放过高或不平稳有坍塌可能性,会给在废品收购站中活动的人员带来危险,而其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因此对李某的死亡具有过错。另一方面,调解员向死者李某的亲属摆事实讲道理,指出:李某作为成年人,且在该收购站工作熟悉情况,其应当知道倚靠废纸板堆上有致使废纸板堆倾倒的可能性,故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应当减轻张某的责任。 在双方对“共担责任”有了统一认识之后,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劝张某考虑李某的家庭情况,李某是家中的唯一劳动力,李某甲、李某乙幼时就由父亲单独抚养,现在又面临父亲忽然去世的局面,今后没有生活来源的他们只能依靠叔叔生活;另一方面劝导李某家属,眼下最重要的事不是沉浸在过去的痛苦中,而是让死者入土为安,并解决两个孩子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张某表示,自己也有两个孩子,想到李某甲、李某乙今后面临孤苦无依的场景确实感到心疼,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自己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去年12月其刚从安徽来到缙云开废品收购站,全部身家都投入到了废品回收站里,目前也正在向亲戚朋友借钱,希望李某的家属能够理解,如果能够减轻其责任的话,他会尽力一次性付清赔偿款。李某的家属经过商讨,表示同意己方承担40%责任,由张某承担60%责任。对此分担比例,张某也表示同意。 调解员见双方已达成了赔偿比例上的一致,遂开始为双方解读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出丧葬费54322.5元、死亡赔偿金638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0107.5元,各项共计833030元。张某又主动提出考虑李某甲、李某乙的实际困难,愿意在承担60%责任的基础上,多支付1万元多,凑足51万元整的赔偿额,并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21年4月下旬,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废品回收站负责人张某支付一次性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1万元整; 2.赔偿款项归李某甲、李某乙所有,用于两人日后生活。赔偿款暂由其叔叔李某丙代为保管。李某丙须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赔偿款,不得挪作他用。 协议签订后,张某当即多方筹措,最终筹集到51万元,并转账付清了全部赔偿款。
【案例点评】
调解工作开展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法性首先体现在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本案中,调解员通过查证工作场所监控视频、走访目击者等手段,查实李某是在下班后,再次返回工作场所时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其死亡属于意外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破解了纠纷的法律定性问题,对成功化解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法性还要求保证调解程序的合法。本案中,程序合法重点体现于调解员做好调解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核查,保证调解当事人主体适格上。本案中,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主体资格核查。第一次是依法确认李某死亡后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本案中,死者李某离异,父母早逝,赔偿金赔付对象应当是其子女,因此应由其子女参与案件调解。其后,鉴于其子女是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参与民事活动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调解员就此进行了第二次主体资格核查。在确认其母亲长期失联、叔叔是唯一在世的成年近亲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联系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及村委会,确定其叔为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