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王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5日,有船舶维修技术的安徽省枞阳县老州乡农民王某到铜陵市某船舶公司打零工。1月17日,船舶维修项目承包人吴某安排一名聋哑人做王某的工作助手,下午3时左右,聋哑人操作机械遥控器不当,造成机械从高处砸中王某。经铜陵市人民医院确诊为,王某脊柱生理性弯曲,左手环指粉碎性骨折,伴缺损。进行清创再植手术后,治疗一个多月,由于治疗费用困难,王某提前出院。医院诊断证明为“左环指末节不全离断”,司法鉴定为“遗留远节指间关节功能基本丧失,可评为工伤十级伤残”。 王某出院后,因为左手伤残不能继续做工,生活陷入困境,加上用工方吴某以家庭困难为由,迟迟不能给予其后续治疗经费,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在陷入绝望的情况下,王某经常到船舶公司找有关人员理论,并和吴某多次发生肢体冲突。铜官山区扫把沟司法所接到群众报告,主动介入争端,向王某宣传法律援助政策,缓解矛盾。6月15日,王某向铜官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非讼法律援助,请求调解解决工伤损害赔偿问题。 铜官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核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扫把沟司法所司法助理员马书玉担任王某的非讼调解代理人。承办人接受王某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后,深入船舶公司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王某住院治疗病历、伤残诊断证明、司法鉴定、医疗支出费用等相关证据材料,走访了船舶维修公司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包人以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等相关人员,在取得众多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的基础上,详细掌握了案情,梳理出本案维权的难点:王某在项目部刚刚上班不足3天,用工方未为其办理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等相关手续,无法申请到工伤保险赔偿款;同为农民工的项目承包人吴某,是第一次承包,尚未获得工程款,且吴某的妻子正罹患胰腺癌,家庭经济困难。吴某在支付了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后,已经不堪重负,无力支付其它费用;铜陵市某船舶公司以该公司与承包人吴某签订过“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由吴某自负”的风险合同为由,拒绝对该项工伤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针对吴某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情况,为了受援人王某能获得实际赔偿,承办人积极协调铜陵市某船舶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依法提出调解代理意见,争取由公司支付赔偿款: 一、王某有在某船舶公司务工并受工伤损害的事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农民工王某在船舶公司内从事维修该公司的船舶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该属于工伤事故。虽然船舶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雇工与被雇工的关系,但项目承包人吴某与船舶公司有承包合同,项目承包人的劳动用工关系也适用船舶公司。当然,这起事故因为项目负责人吴某用工不当,让聋哑人从事与其残疾不相适应的工作,砸伤王某,项目负责人应该负主要责任。但作为甲方,船舶公司有责任对承包人施工安全、用工安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没有证据材料证明甲方尽到了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因此,船舶公司负有管理缺位的责任,属次要责任。 二、用工方有过错,务工方没有过错。首先是聋哑人操控遥控器,他听不到王某的指令,无法根据其指令操控船调,才导致船吊失控,砸伤王某。其次,在用工过程中,用工方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导致王某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法请求保险部门支付工伤损害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事先给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则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按《工伤保险条例》全额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如果就支付费用、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甚至是用人单位拒不承担相关责任,农民工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作为农民工,王某提起工伤损害赔偿,是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一旦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到法院,虽然用工方是项目承包人吴某,表面上看船舶公司和王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务关系是存在的,也是不可免责的。 三、吴某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请船舶公司先行赔偿。由于吴某也是农民,刚刚承包船舶维修项目尚未获得效益,加上其妻子罹患胰腺癌,为王某住院治疗也花去大笔费用,经济极度困难,无力再支付任何赔偿责任。因此,作为国有企业,船舶维修公司虽然与吴某签订“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由吴某自负”的风险合同,但这不是免责的当然理由,于情于法,都不能漠视两个农民及其家庭的困难而袖手旁观。 经多方磋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王某不再主张10万元大额赔偿,由船舶公司和吴某分别一次性各赔付其3万元,而吴某的赔偿款由船舶公司先行垫付,等吴某项目承包款到位,或者吴妻病情好转,再如数偿还船舶公司。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案情较为清晰的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案件,难点在于如何让赔偿款能够实际支付到位。雇佣双方刚刚建立事实的劳动关系就发生工伤事故,而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等有利于王某的相应法律手续尚未确立。主要涉事双方都是依法维权能力有限、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某船舶公司虽是国有企业,却百般回避责任拒不赔偿。承办律师在安抚好索赔无望,甚至采取以死相拼等过激行为的受援人后,从法律、情理和事态恶化对公司发展不利等角度,多次沟通,耐心说服国有企业先行赔付,同时合理确定三方都能接受的赔付数额,成功消除三方恩怨,为两位农民解除燃眉之急,温暖了两个不幸农民家庭,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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