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家住重庆市璧山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王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未执行),对违法所得人民币99.75万元(未执行)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于2015年12月22日送至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某于2017年12月23日向所在三合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提出减刑申请。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一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王某某虽有人民币二十八万元罚金未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99.75万元未追缴,但其实际执行刑罚时间已经满二年,且已获监狱行政奖励表扬两次,符合申报减刑条件,分监区民警一致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减刑并报监区长办公会。 经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刑案审核,同意三分监区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并将提请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对王某某提请减刑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要求,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王某某减刑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检作出“服刑人员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王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提请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王某某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检。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已获得监狱行政表扬两次,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由于王某某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对其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30条的规定,依法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