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游某某工地受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57岁的游某某到伍某某承包的某饲料厂钢结构安装工地从事杂工工作。4月27日,游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因移动架倒塌砸伤其头部,包工头伍某某将其送到眉山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游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左侧额骨粉碎性骨折伴骨折块向颅内移位;2、左侧额脑挫裂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内积气;4、左侧额部头皮裂伤,住院16天。6月16日二次入院做手术,住院19天。伍某某为游某某支付两次手术费用共计7.522万元。出院后,游某某语言有障碍,吃饭穿衣也要人照料。为此,游某某家人找到伍某某索赔,伍某某以无钱为由拒赔,找到工程承包方眉山某钢结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索赔,公司以其不是自己的工人为由拒赔,游某及家人陷入被动。后来,游某某家人发现伍某某已下落不明,自己手头又没有一点证据,于是先后向市、区工会、妇联、信访、政协等部门求助,最后被有关部门转到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同年7月18日,游某某儿媳彭某某来到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讲述了父亲受伤拒赔的遭遇,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当日指派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曾涛办理。经援助律师了解,游某所在工地工程系公司从眉山某饲料厂承包,公司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伍某某。游某某无工作证、无工资卡、无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无任何证据证明与伍某某或公司之间的关系。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律师先后到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住建局和眉山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均未查询到公司用工备案登记、工程建设报备和购买建工保险等情况,维权陷入僵局。律师没有放弃,于7月24月向眉山市东坡区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案件。难点在于,一是包工头伍某某下落不明,游某某家人找不到一点证据,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大;二是对违法分包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仲裁委与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分歧,造成裁决结果的不同。 本案经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历时近2年,在无先例的情况下,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本案的意义在于,助推了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工伤索赔类案件出台新的审判指导意见,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索赔另辟捷径,为今后农民工工伤维权提供了更加快捷的法律救济途径。援助律师在办理此案件时,认真负责,执着专业,让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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