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劳动争议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嵩县人张某,50多岁,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人口大,劳力少,经济困难。张某为了增加收入贴补家用,于2017年11月,经嵩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矿业公司)负责人李某招用,就近到附近的萤石矿矿山工作,负责协助民爆公司看管及分发爆炸物资兼矿区杂工。2017年12月24日,张某在用三轮车往矿山运送水管途中不幸发生事故翻车被砸伤,造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09天,花费医疗费23000余元,出院后还需要休养一年,从此不能再进行重体力劳动。 张某的受伤使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而矿业公司只在张某住院期间垫付了16000元医疗费后,就再也不管不问,张某多次找到矿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矿业公司只同意赔偿三两万元钱,张某根据伤情要求赔偿20万元左右,双方差距太大,多次协商无果,张某所在地乡政府调解,仍然未果。无奈之下,2018年9月6日,张某到嵩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张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后,认为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办案经验丰富、法律业务熟练的洛阳市嵩县昌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平君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杨平君第一时间向张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案发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对案件事实和基础证据梳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应首先证明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因此,以矿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仲裁中,虽然张某提供了李某为矿山负责人的证明及大量的证人证言,但因李某和矿业公司均称双方是承包关系,并达成口头协议,仲裁委裁定驳回申请人张某的申请事项。 仲裁后,杨平君认为李某招用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张某在矿业公司工作中受伤事实清楚,仲裁裁决错误,应该予以纠正,因此又代理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杨平君通过到矿业公司所在地向干部群众调查了解,得知政府安全排查时,是李某代表矿业公司接受检查,就到乡安监所走访,收集到了最关键的证据。并又提供了乡安监所出具的李某是矿业公司负责人的证明、张某作为爆炸物品协管员签名的矿业公司爆炸物品出入库记录明细单、当地村干部、组干部、群众的证言等七组大量的证据,证明李某为矿业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李某招用张某是职务行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证据虽然非常充足,但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仍然以“该事实在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中亦有存在的可能性”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平君考虑到证据十分充足,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应该提起上诉。但是张某心灰意冷,打起了退堂鼓,想放弃上诉,自认倒霉。他对承办人杨平君说“仲裁、一审都把我判输了,上诉也不会有啥希望,我知道你跑前跑后为我使尽了劲,尽到了心,但是胳膊拧不过大腿,上诉还有啥希望,算了我也不上诉了。” 看着张某绝望无助的表情,杨平君心里很不是滋味,虽然当事人想主动放弃,若就此罢休当然省事,但是失去了法律援助济危扶困的根本意义。杨平君一方面劝张某不要气馁要相信法律的公正,一定要坚持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继续收集证据,只要证据完整充足,上诉就有胜诉的希望。最后,在杨平君三番五次的鼓励下,张某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终于提起了上诉,虽然提起了上诉,但张某也不抱太大希望,将案件委托给承办人杨平君后,迫于经济压力就去四川打零工了。 二审开庭时,矿业公司更换了律师,上诉方杨平君一个人出席了法庭审理。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杨平君的代理意见,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自2017年11月起至今张某与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判决后,矿业公司再次更换律师,以有会议纪要等新证据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审中,矿业公司提供自己公司关于李某承包矿山工程的会议纪要、李某领取工程款收据、矿山民工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李某与矿业公司系承包关系。杨平君提交代理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一、矿业公司提供的不属于新证据。矿业公司在仲裁、一审、二审阶段从未提到过会议纪要,矿业公司现在提供会议纪要等证据,明显是二审后制作的。证人证言不排除事后虚假作证。第二、李某的领款证明在之前也从未出示。李某现仍为负责人,上述证据不应采信。第三、矿业公司为张某缴纳部分医疗费实际认可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系履行职务行为。综上,应予驳回再审申请。 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张某与矿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公司称其与李某之间系承包关系,张某系为李某个人提供劳务,并提供会议纪要、领款证明、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但在原审庭审中矿业公司表示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书面协议,并对承包方式、承包期限、合同权利义务等均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高院完全采纳了承办人杨平君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裁定:驳回矿业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从2018年9月6日受理到2019年12月31日再审裁定作出,历时一年多,通过承办人杨平君不懈的工作,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终于认定了张某与矿业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使张某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件获得圆满成功,为张某下一步提起工伤的实际赔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接到再审裁定后,张某激动的拉着杨平君连声不停地说谢谢:“法律援助真是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案件点评】

本案既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工伤赔偿案件,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说普通,是因为本案就是一个最常见的农民工在劳动中遭受损害的工伤案件。农民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因为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出具劳动关系文书,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举证困难,案件办理难度极大。说典型,是因为案件虽然举证困难,但是通过承办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几经曲折最后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什么样案件的办理,援助承办人一定要有细心,有耐心,有责任心,只要用心用力用情,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挖掘案件的事实真相,教育引导受援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的公益性、惠民性、正义性,增强受援人依法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勇气,就能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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