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与赵某是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某乡某村村民。2001年秋天,李某夫妇由于外出务工,将两块承包地口头约定给赵某耕种。上述两块土地后来确权在李某名下,但当李某返乡要求赵某归还承包地时,遭到赵某拒绝。双方因承包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遂于2014年3月15日共同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帮助。
【调解过程】
接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指定了一名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此案。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性质、工作原则和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并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 后调解员经实地调查与走访询问,并根据李某提供的土地确权证书、承包经营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具有权属争议的这两块土地,确属李某所有。赵某虽然声称土地是李某赠予自己耕作,但是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李某的合法土地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赵某已耕种该争议土地十余年,期间因交纳税费、翻新平整土地也确实花费了一定的费用,赵某据此认为争议土地应归其所有。调解员在召集双方“面对面”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工作暂时陷入僵局。 调解员为避免矛盾激化,决定“背对背”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为化解矛盾创造良好氛围。 首先,“动之以情”。李某与赵某本是邻居,两家关系历来和睦,也经常互帮互助,因此,李某一家外出务工后,将承包地交与赵某耕种。调解员讲述“六尺巷”的故事,劝告李某与赵某要珍惜多年延续的乡里乡情,不能因为过度的利益争执而伤了和气。同时指出,双方为此事长时间争执不下,都付出了心理和经济上的多重损失,应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退一步海阔天空”,不能意气用事。 其次,“劝之以理”,在与李某的谈话中,调解员肯定了其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承诺会尽最大努力解决其“心病”,同时也强调了赵某的“苦劳”,这十余年来,如若没有赵某的辛勤耕作,这两块土地早已撂荒,复耕后恢复产量也要支付更多投入,而且在耕种期间,赵某也全额承担了该土地的税费等费用,即便李某收回土地,从情理上讲,给予赵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应该的。李某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在与赵某的沟通中,由于其情绪激动,调解员一方面努力做好安抚工作,稳定赵某情绪,指出李某愿意对赵某耕种土地的投入给予合理补偿,尽力缓和邻里关系的诚意。另一方面向赵某讲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李某拥有该土地具有充分的法律事实依据,赵某如果继续固执己见,在法律上不但得不到支持,而且还要为此付出更多的利益损耗,徒劳无益,只能通过协商获得合理解决办法。赵某认真地思考了调解员建议,终于同意在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解决与李某的纠纷。 最后,“感之以德”。调解员见条件成熟,立即召集双方就经济补偿等焦点问题进行调解,由于前期说理促和工作做得到位,双方很快达成了土地返还及补偿协议。调解员随后以“友善互助,正直宽容”的个人美德以及“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劝告两方当事人以道德为指南,以和谐为宗旨,重塑睦邻友好。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赵某自愿立即归还李某争议土地,由调解员现场确认交接;2、李某立即支付8000元补偿赵某因耕种土地所付出的相应成本;3、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双方对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该调解协议得到完全履行。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目前农村比较常见的土地纠纷,2004年前因耕种土地成本负担重,农民纷纷外出打工,导致土地弃耕、抛荒现象。而村、组为完成税费上缴任务,把抛荒土地分摊给其他人耕种,但又没有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相应协议。2004年后国家免除农业税,并对耕种土地给予很多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所以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返乡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遭到代耕农户拒绝,因而产生许多土地纠纷。 本案中,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首先充分掌握了法律和事实依据,理清了土地权属这一核心问题,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调解思路。其次,采取合理适用的调解技巧,做到摆事实、陈利弊、讲公理、求和睦,把“情”、“理”、“德”三者融合,帮助当事人权衡利害关系和把握自身诉求的合理界限,增强了双方尽快解决矛盾纠纷的紧迫感。第三,发挥人民调解感化教育作用,以案析理,在李某与赵某最终达成协议后,进一步宣传个人美德和家庭美德,既和睦了邻里,又维护了安定,最终促成双方全面履行协议,巩固了调解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