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某乡某村村民李某到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自己于2019年7月14日5时40分驾驶贵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贵阳市南明区140县道由大关口方向永乐街口方向行驶,行驶至140县道永乐乡水潭村路时未注意安全驾驶与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龚某、方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龚某、方某受伤,贵A×××号轻型普通货车受损。同日7时许,龚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14日,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到贵阳市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李某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指派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某为其辩护。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死者龚某的女儿及妻子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315920元、丧葬费31462元、被抚养人陆某生活费223828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624210元,并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李某接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后,再次到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花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某同时代理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调查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认为:一、李某违反交通事故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基于其犯罪情节、犯罪事实等因素,可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并从宽处理。二、李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三、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从轻或者从宽处罚。四、李某已先行垫付医药费,并取得伤者方某的《谅解书》与《协议书》,可从轻、减轻处罚。五、李某身体状况极差不适宜监禁,可请求法院判处缓刑。六、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计算不正确,且该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与李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及受害人家属协商民事赔偿一事,同时李某多次向受害人家属表示深切歉意并请求受害人家属对其谅解。2019年10月14日,李某在自身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先筹款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后受害人当日便向李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李某的过失行为给予谅解,并请求法院对李某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判处。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李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答辩称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来计算,精神抚慰金被害人家属已得到李某的赔偿,该部分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李某及承办律师对本案罪名没有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并从宽处罚,主要基于李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先行垫付医药费并已取得伤者及死者家属的谅解,及其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形,且基于李某的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不适宜对其进行监禁等因素。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李某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已支付52000元赔偿款,该部分具体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后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因李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谅解协议,遂对李某的量刑建议更改为判处缓刑。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直至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对于原告人诉请未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予以支持。最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龚某经济损失122000元,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龚某经济损失174382元,驳回陆某、龚某的其余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履行辩护人职责,积极调查了解案情,陪同当事人李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及受害人家属协商民事赔偿一事,梳理出清晰的辩护观点,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并从宽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辩护人的部分建议获得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处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承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