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开始,夏某某(女,58岁)经常和社区老年人一起到团农贸市场新开业老年人保健服务中心(免费测量血压、血糖、免费试用按摩椅、按摩床等用品)进行日常保健。2017年11月26日,夏某某突发脑溢血住院,后花费2万余元进行治疗。其儿子王某某认为,夏某某之所以突发脑溢血与在老年人保健服务中心按摩有关,遂到法院立案起诉,向老年人保健服务中心索要夏某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2017年12月,老年人保健服务中心因经营不善倒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全部不知去向。2018年4月11日,王某某和夏某某到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申请材料,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王某某与老年人保健服务中心之间的赔偿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二)夏某某是退休职工,每月有4000余元的退休金,不属于经济困难群众。
【法律依据】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十)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一)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十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十三)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四)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 而夏某某与老年人保健中心之间的赔偿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且又无证据证明此纠纷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补充规定》,新增法律援助事项:“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等的老年人、残疾人因医疗、交通或其他人身伤害请求依法赔偿的。”而夏某某不属于上述人员,故无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