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2012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绑架罪经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3月6日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5年3月10日经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因患病,其所属监区于2017年12月1日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于2017年12月4日报经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7年12月14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杨某某患:1.原发性高血压3级 很危险;2.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非ST段抬高心肌梗塞,心功能Ⅱ级。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第三条第4条之规定,为此,监狱决定启动程序对罪犯杨某某办理保外就医。 2017年12月26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杨某某父亲符合保证人资格,确定其为罪犯杨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2018年1月4日罪犯杨某某所属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罪犯杨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1/3以上,且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因此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月16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4日出具检察意见:未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不当。2018年3月1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3月23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24日,监狱将罪犯杨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