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林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林某系海南省海口某医院有限公司的一名门诊护士,于2018年3月23日入职,公司一直没有为林某购买社保。2019年6月15日,林某离职。2019年7月26日,林某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自行向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2019年7月29日,林某到海口市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能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海口市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了解到该案件已经立案并即将开庭的情况后,及时指派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的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军承办该案。张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受援人,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发现受援人林某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只有“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项仲裁请求。张律师经分析案情,认为本案中还有两点事实至关重要,一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受援人林某因公司未购买社保而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张律师建议受援人林某增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两项仲裁请求。同时指导受援人林某补充提交《海口某医院员工通讯录》、《执业证》以及与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补强支持受援人林某仲裁请求的相关证据。 证据准备完毕后,张律师着手撰写《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并整理证据目录,因为该案已经排期,涉及到举证期限的问题,为此,张律师加班加点将仲裁申请材料准备好让其签名。2019年7月30日,张律师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到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案于2018年8月16日在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律师将补充收集到的证据和之前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就受援人林某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进行举证、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及海口某医院员工通讯录、2019年5月31日未发工资明细表、执业证、微信聊天记录、海口某医院工作人员公示栏等证据,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经济补偿金。庭审达到了预期效果。 2019年12月31日,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受援人林某与海口某医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海口某医院公司向受援人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共计251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受援人林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在劳动关系当中,因劳动者通常处于被安排、被管理的弱势地位,一方面在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的做法;另一方面在其根本利益遭受损害需要维权时,又因为平时没有注意固定和保存相关证据,存在维权难;再者,由于劳动者大多法治意识较为淡薄,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在维权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利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全面分析案情,向受援人阐明了其合法权益除确认劳动关系外,还包括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得到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时为受援人增加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内容,指导受援人补足补强相关证据,在仲裁庭上以证据为事实依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损害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因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用人单位给予的赔偿和补偿。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切实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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