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湖南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湖南某市银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有限”)成立于2009年10月26日,2016年8月23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园林”或“公司”)。银丰园林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股东杨众举持股60%,股东杨众军持股29.2%,股东刘庆持股10.8%;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花卉苗木的栽培、销售,园林信息咨询、亮化工程、景观石设计,园林材料、建材、农畜牧产品的销售。主营业务为香樟、桂花树(八月桂)、丹桂、黄山栾树等绿化苗木的培育、种植及销售;住所为益阳市迎丰镇;法定代表人为杨众军。 2015年公司开始启动新三板挂牌工作,2015年6月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了初步尽调,经尽调了解到,公司存在出资、集体土地租赁、同业竞争、资产权属、临时用工等主要法律问题。经整改后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成功挂牌。

【争议焦点】

一、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二、关于公司租赁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四、关于公司资产权属独立性的问题; 五、关于公司临时用工的规范性问题。

【律师代理思路】

一、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2011年8月15日,银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银丰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1070万元,变更后股东杨众举出资670万元,股东杨众军出资296万元,股东刘庆出资104万元。各股东以现金出资300万元,以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570万元。 经我们核查,由于公司人员对会计准则理解不到位,将公司的苗木予以估值,增值部分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故此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570万元出资额存在瑕疵。其中,杨众举瑕疵出资额370万元,杨众军瑕疵出资额150万元,刘庆瑕疵出资额50万元。 为了消除2011年8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过程中的出资瑕疵问题,我们给公司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以现金570万元置换此次资本公积转增的全部出资,二是对此次增本公积转增的资本570万元做减资处理。方案一不会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操作便捷,但需要大量的资金成本,方案二需要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耗时较长,且会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但不需公司承担大额的经济成本。最终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了方案二,并于2016年1月28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减少注册资本570万元。并按规定通知了债权人,在《潇湘晨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且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减资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此外,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公司因上述事宜仍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存在出资瑕疵,全体股东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规范措施,我们认为,银丰有限于2011年8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行为虽然存在法律上的出资瑕疵,但是该瑕疵已经由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减资方式自行纠正,不存在重大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公司租赁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一)关于租赁集体土地的审批流程问题 经核查,我们了解到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分布于黄花仑村、鲜鱼塘村、牛角仑村、邹家桥村、幸福岗村五个村。但公司对租赁集体土地所需履行的程序及应遵守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只是简单的与当地的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但双方未约定由公司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也未实际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之规定,公司取得上述出租土地无须经过发包方事先同意,仅需要在发包方处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故公司取得集体土地租赁权的程序存在瑕疵。 为消除公司租赁集体土地的程序瑕疵,我们建议公司向花仑村、鲜鱼塘村、牛角仑村、邹家桥村、幸福岗村五个村的村委会补办租赁土地的备案手续,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建议公司取得了花仑村、鲜鱼塘村、牛角仑村、邹家桥村、幸福岗村五个村的村委会出具的《村委会证明》,以及迎风桥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双溪口乡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均在相应村委会处办理了备案,且已报告了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 (二)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反《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基本农田不能用于发展林业,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由于公司对相关规定缺乏了解,故未取得关于租赁土地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避免因此发生纠纷,我们建议公司取得租赁土地所属的黄花仑村、鲜鱼塘村、牛角仑村、邹家桥村、幸福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村委会证明》,证明出租土地不属于基本农田性质,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且地力较弱,属于中低产土地。经合法流转后,用于种植苗木不影响土地质量,不会对土地造成伤害,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取得了各村所在的迎丰桥镇人民政府和某市资阳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出租土地仅为一般农田,其地力较弱,属于中低产土地,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合法流转后,用于种植林木不影响土地质量,不会对土地造成伤害。出租土地四周均无基本农田毗邻,该土地用于种植林木符合迎风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了幸福岗村所在的双溪口乡人民政府和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出租土地为村民自留地,既非基本农田也非一般农田。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是为了让农户发展副业,改善生活条件。因此可以用来种植林木,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 通过上述补足措施我们认为,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为一般农田或自留地,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公司租赁前述一般农田和自留地用于苗木培育和种植,在为村民创收的同时,因地制宜,对低效土地充分利用和整理,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符合国家土地使用政策和地方政府的产业发展政策,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遭受行政处罚的可能。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经过法律尽职调查,我们了解到公司的关联方某市景程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性,鉴于此我们建议股东杨众举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某市景程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并辞去监事职务,离职后银丰园林与某市景程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便不存在关联关系,即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联方湖南青商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万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市资阳区银丰苗木种植基地(普通合伙)、某市资阳区绿韵苗木经营部(普通合伙)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均与公司存在相似业务,但并未实际经营,为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我们建议公司注销了上述关联方。 四、关于公司资产权属独立性的问题 经调查我们理解到,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林地使用权共计86.3亩均登记在股东杨众举个人名下,而非公司名下,且股东与公司之间亦未签订相关使用协议,公司的资产独立性存在瑕疵。鉴于此我们建议将86.3亩林地使用权从股东杨众举名下过户至公司名下,以保证公司资产的独立性。 五、关于公司临时用工的规范性问题。 经调查我们了解到由于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公司存在临时用工的情形,但公司未直接同村民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因临时用工被劳动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劳动者索赔的风险。 鉴于此我们建议公司取得了某市资阳区劳动监察局出具的《关于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用工情况的说明》:“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集中用工季节,吸纳当地农闲村民就近打工,符合当地村民的劳动习惯,有利于村民增加收入,村民能够按时足额领取报酬。经核查,我局暂未发现该公司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且该公司行为未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将来也不会因季节性临时用工而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临时用工问题,我们建议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杨众举、杨众军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二人将督促公司尽量规范公司的劳动用工形式,如果公司因临时用工问题受到劳动主管部门罚款,或有关当事人要求公司赔偿,二人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承担公司该等罚款或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公司出具《声明》,针对公司以前期间在劳务用工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公司将根据国家在劳务用工方面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用工行为,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案件结果概述】

公司对上述主要问题进行规范后,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并于2017年1月17日取得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新三板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性是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的生态基础。从市场结构来看,投资者、融资方、监管方、市场交易制度、市场功能的多层次性,决定了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必须从多元化的角度理解。新三板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层,是对资本市场的有效补充。针对目前新三板市场依靠制度红利输血、流动性匮乏、融资能力不强等问题,新三板的制度设计,应从政策主导向诱导型制度变迁转变,选择有效的法律制度供给加强市场微观结构建设,使新三板市场进入良性循环。

【案例评析】

在我国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农业,面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投资风险大、资本投入不足、财务制度有待完备,投资周期长,相对收益慢、投资收益有限的困境,造成了农业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所以农业企业融资选择新三板具有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提升农业企业的实际融资实力 农业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融资渠道窄,农业企业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它主要面对传统的银行贷款或者是民间借贷,为数不多的企业能采取股权方式的融资,第二是面临高额的融资成本,从民间融资成本来看,远高于贷款和债券的利率。对此,农业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企业挂牌上市后,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是最重要也是目前来看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在农业企业中呈现爆发性增长趋势。农业企业挂牌后对企业有明显的优势,比如说规范企业的运营模式、为企业增加知名度等;挂牌上市后的企业也比较容易申请到银行提供的低利率贷款,由于金融机构对股权的市场价更为认可,当公司需要融资时,会优先获得股份抵押贷款。 二、有利于构建起现代企业治理规章制度 农业企业从决定进入新三板那一刻起,再到成功挂牌整个流程中,在证券公司(即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各中介机构的监督规范下,建立起现代化股份有限公司完整的规章制度。并在各方监管下遵照制订好的规章制度,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提升企业企业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增值和股份转让 在新三板市场,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随意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估价也明显比挂牌前更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VC、市盈率把新三板划入预备数据库考虑投资意向,业内也浮现出专业并购基金和投资资金的出现。

【结语和建议】

在本项目办理中,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农业企业“新三板”发展前景广阔,但农业企业天然属性决定了其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现金收支较多、存在大量个人客户和供应商等财务规范性问题、存在用工不规范、土地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法律规范性问题,所以,农业企业“新三板”对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和法律合规性提出更多的要求,在挂牌前应改善农业企业的财务现状、加强法律合规性规范工作,为顺利挂牌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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