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张某与刘某甲等三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抚顺市东洲区某街道退休人员刘某某突发疾病去世后,刘某某的妻子张某到街道想领取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共计158918元。由于刘某某与张某是再婚,刘某某与前妻的三个子女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也来到街道,要求共同继承刘某某的补助。张某拿出刘某某生前写的遗嘱,内容为刘某某去世后丧葬费及抚恤金全部由张某全权处理,拒绝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协商分配补助款,并声称一定要将刘某某的子女诉诸法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由于涉及人员较多且金额较大,各方僵持近三个月始终未达成一致。2021年1月某日,张某找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帮助协调解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征求张某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矛盾焦点集中在丧葬费及抚恤金金额分配问题上。张某坚称,自己与刘某某再婚多年,刘某某后期罹患癌症,一直由张某无微不至的照顾,直到91岁去世。期间,刘某某的子女都鲜有探望和照看。对于丧葬费及抚恤金分配事宜,刘某某生前也有遗嘱明确提出交由张某全权处理,而且张某本人已经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今后的生活都要依靠刘某某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张某也咨询了律师,刘某某留下的补助款应由其一人继承,刘某某的子女无权要求共同继承。但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却一直坚称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刘某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享有和张某相等的分配权,强烈要求平均分配。 听完双方诉求后,调解员立即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专家,详细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并多次召开专题小组会讨论研究调解方案。经过分析研判一致认为,要妥善处理好该起继承纠纷,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还要在情理上考虑到照顾双方利益,应该尽快处理避免将矛盾扩大升级,还要减少当事人涉诉之累。调解员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分别对当事人反复耐心讲解相关继承的法律法规及抚恤金的含义,从亲情入手,用道德感化,逐渐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因刘某某去世时间是2020年10月,当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也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随后,调解员与张某进行了沟通,对刘某某意外离世对王某今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表示理解和同情。张某表示自己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养老金,但是站在人情的角度,刘某某的子女年纪也较大,本着对子女关心爱护的角度,张某表示可以考虑拿出一小部分补助金分给三个子女,但是补助金的分配方式由三个子女自行协商。 明确了张某的态度后,调解员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进行了沟通。调解员首先动之以情,阐述了张某多年来对刘某某无微不至的照顾,刘某某的离世切断了张某今后的生活来源,而且刘某某生前也立下遗嘱,丧葬费及抚恤金也归张某一人继承,于情于法三个子女都应该配合张某领取补助金。随后,调解员转达了张某愿意将部分补助金分给三个子女的意愿。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表示同意调委会的调解建议,并就张某对父亲刘某某生前的照顾和付出表示肯定和感激。 最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再三考虑,协商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张某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签订了如下内容的调解协议: 1.丧葬费中的102918元归张某所有; 2.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分别分得18000元、18000元、20000元; 3.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再就此事向司法、行政、新闻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案例点评】

对于这样一起因为遗产而引起的继承纠纷,如果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可能会升级矛盾,给地区的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当事人年事已高,较为“认死理”,情绪波动大,在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既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重视法与理,更要重视一个“情”字,注重对当事人的心灵安抚,耐心疏导,用“情”去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拉近沟通的距离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当事人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搭好矛盾双方沟通的“桥梁”,要因势利导的积极撮合,在调解中,调解员有时需要处于主导地位,掌握调解的主动权,要从矛盾双方出发,公正客观地研究一个可行的调解方案,再就方案与双方进行沟通,增加矛盾双方对调解组织的信任,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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