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孔某某,女,1992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内黄县。 2016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2016年11月10日,孔某某到内黄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孔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初期能够按照社区监管规定到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但心理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自己又不外出,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逐渐出现无故报到超时,行为散漫。 司法所所长对孔某某进行了谈话,并告知其行为后果,同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严管措施。赵某某仍然态度懒散,出现报到迟到情况。 2017年9月4日,内黄县司法局执法大队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点验,要求司法所所有在矫人员9点准时到所接受点验,孔某未到场。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孔某,要求其马上到司法所进行点验,但孔某仍没有按时到场。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执法大队人员到孔某家找到孔某,告知其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结合孔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迟到、不按时报告等情况,9月16日,司法所向内黄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孔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孔某确实是存在无故迟到、不按时报告等行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有关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2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内黄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孔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内黄县司法局集体评议,经内黄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22日,内黄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司法所会同孔某的矫正小组,向孔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孔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此次警告后,社区服刑人员孔某再未出现无故迟到报告情况,并保证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司法所的监管,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22日,内黄县司法局将给予孔某警告处分调查笔录送达内黄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在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内黄县司法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孔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组织集中教育时,把这次给予孔某警告作为案例资料进行了学习,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起到了较好地警示作用,为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打好坚实基础。
【小结】
此案例说明,司法所要及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对部分游走于法律法规边缘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社区服刑人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能姑息,才能有效遏制不服从管理现象蔓延,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控,为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