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汪某某,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初中文化。因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31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该犯于2016年7月21日入监,现押于涪陵监狱二监区。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24日,该罪犯因自述发热、咳嗽、头痛20余天转入涪陵监狱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经积极治疗病情未见好转。2017年11月29日经涪陵区中心医院病情诊断为:“右中央型肺癌伴阻塞性肺炎,肺不张(IV期),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2018年1月24日,二监区基于罪犯汪某某的病情及日常表现,依照《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决定提请罪犯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积极联系罪犯汪某某儿子汪某华作为其保证人。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有关汪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汪某某病情符合《暂于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七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对罪犯汪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案卷材料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室作出建议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8日涪陵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汪某某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提请保外就医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5日重庆市监狱局批准罪犯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罪犯汪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同时抄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罪犯汪某某原判法院、重庆市垫江县司法局。2018年3月6日,涪陵监狱完成服刑人汪某某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