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9日,退役军人杜某到贵州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杜某担任施工员,负责织普高速、安紫高速及普定收费站ETC安装施工。双方商定的结算方式,主要参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5月5日规章制度第三章第一条“效益奖金的计算方式:集成项目安装提成,按总销售额的3%提取(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回款当月结算);施工项目按项目投标单价进行结算,按30%的比例提取,多劳多得,按完成量回款当月结算”。2020年1月3日,杜某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此后,杜某因劳动报酬、提成等多次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先是请求裁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获得仲裁支持;之后又请求裁决科技有限公司向自己支付2019年12月工资4200元和工程项目提成17132元,仲裁裁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杜某工资2887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杜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杜某主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项目提成17132元,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作为被告,应负举证责任,但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故法院不予采信,判决被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杜某项目提成17132元和2019年12月工资2887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退役军人杜某到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自己无力支付被二审诉讼的律师费,出示了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等证明,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帮助。白云区法援中心经过审核,决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白云法律服务所向某强办理此案。 承办人面见杜某了解案情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认真撰写代理词,协助杜某提交法院。承办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 2021年4月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代理人针对支付提成的金额进行举证和质证,证人也出庭作证。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有证据表明,杜某要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提成没有问题,但具体金额需要修正。二审法院对有效证据进行了全面核实,最终判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杜某项目提成9100元和2019年12月的工资2887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个为受援人追讨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杜某支付项目提成及项目提成数额?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将杜某的工资一次性付清,其规章制度证实杜某所在项目正在进行中,需要公司进行结算才能支付员工的项目提成,但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未收到该项目结算的工程款,故其主张不应向杜某支付项目提成的理由不能得到法庭支持。另外就是应该支付多少提成?围绕这项内容,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现有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得到了一个准确合理的数额,至此一桩耗时两年的劳动争议终于得到了合法合理的解决。受援人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找准了案件的关键点,有效维护了受援人杜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