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依法实施监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199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2016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2016年6月12日,胡某到江夏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接收胡某后,确立了由其母亲、村民调主任、管片民警为成员的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职责。根据胡某个人情况,结合其犯罪原因、家庭状况等,制订了个性化矫正工作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适应社区生活。定期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二)定期报告情况 根据监督管理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要求胡某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采取面部识别仪等信息管理设备,记录胡某报到情况。 (三)走访核实情况 胡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其思想上对社区服刑认识不够,行为比较散漫。为此,工作人员经常到胡某家进行走访,对其谈话教育,了解思想动态,并与其家人共同对胡某进行谈话教育,促使胡某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 (四)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2016年8月16日,胡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告,经查,胡某未经请假就擅自外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电话联系,要求胡某立即返回,并及时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胡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到其家中走访,与其母亲进行谈话教育,让其劝说胡某必须立即返回。8月17日,司法所向江夏区司法局建议给予胡某一次警告。经江夏区司法局核实,胡某擅自外出行为已经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给予警告的情形。2016年8月18日,江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江夏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2016年8月18日,江夏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会同胡某的矫正小组,向胡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胡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胡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为防止胡某再次违规外出,司法所创建了司法所社区矫正微信管理群,将胡某加入微信管理群,要求其接收通知提醒,及时发送定位情况,根据要求进行实时共享位置。将微信定位与手机定位相结合,加强对其定位监管,避免脱管现象发生。 (五)变更居住地情况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每周与胡某进行个别教育谈话,在一次谈话时,了解到胡某一家在外地开办了一个公司,胡某妻子已到外地工作。之前,胡某未经请假外出也是为了公司做前期准备。现胡某一家人都将搬到外地生活,胡某也希望获得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为此,工作人员建议其申请变更居住地,并告知如何办理手续。经胡某本人申请,区局出具相关函件,经外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审批,胡某最终顺利办理了居住地变更手续,到外地继续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在对胡某给予警告后,胡某自身认识得以提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经过教育管理,胡某的心态发生了转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思想上逐步有了改变,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司法所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实效。将社区服刑人员加入微信群,司法所在微信群中及时发布教育学习、公益劳动、报到提醒等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每天在微信群中实时汇报,发送实时位置、实时共享位置,通过微信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二是司法所不仅加强日常监管,同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措施,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服刑的意识。三是以人为本,及时发现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得知胡某要到外地工作、生活的情况后,司法所认真说明办理居住地变更的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促使其顺利办理迁居,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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