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曹某某进行辩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1日17时许,海伦市共荣镇政府党委副书记王某某(被害人)在共荣镇共兴村组织光伏发电工程施工时,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认为光伏发电工程占用了其家的耕地,变阻止施工队。王某及共荣镇、派出所、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劝说曹某某离开施工现场场地时,曹某某拒不离开,并手持赵某某携带至现场的镰刀连砍工作人员,后将王某某砍伤,赵某某用水泥块击打王某某腰部。经鉴定王某某伤情属轻微伤,不构成伤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77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起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刑法》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172条规定,提请海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代理意见】

被告人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依法履职公务 根据我国刑法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侵害对象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从本案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依法履职公务。 1.被害人的履职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此起纠纷是由于个人以村委会的名义占用被告人曹某某的耕地建光伏项目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11日下午5.00左右,在共荣乡共兴村光伏发电施工现场,乡党委副书记王某某(被害人)在施工队没有拿出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也没有拿出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正在执行光伏施工公务的证明下,作为一名乡镇领导,他对施工队的行为不但不制止,还全力支持施工队在被告人所承包的耕地上进行施工,当看到被告人曹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耕地做在施工车的前方阻止施工时,竟然命令其他工作人员把被告人曹某某架出自己家的耕地。他公然违反法律的规定,置农民口粮田于不顾,为施工队的违规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他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执行的虽然是职务活动,但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他的行为与正当的履行公务行为背道而驰,完全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他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非公务行为。因此,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不是妨害公务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被害人的行为有过错,也是引起冲突的根本原因,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被害人王某某是一名乡镇领导,在现场发生矛盾时,他没有耐心细致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粗暴地命令其他工作人员将被告曹某某架出施工现场,此行为明显处置不当,是导致双方冲突的根本原因。 现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二人构成犯罪,实际上是将当事领导的过错所引发的后果不区分前因后果,片面地以严厉的刑法归责于被告人,这有违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 二、本案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1.是出警警察执法行为不合法。从卷宗可以看到,当天派出所的出警人员为所长张某峰和事业编干警李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案发当天虽然是二名警察出警,但事业编干警李某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按照法律规定不是国家公务员,所以事业编制人员不享有人民警察的执法权限,并且在当天执法时,二人虽然身穿警服但并没有向被告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此次出警的行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获取的相应证据不应予采纳。 2.是在调取证人笔录时存在违法。从现有的证人笔录来看,调取证言笔录的人员都是警方出警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没有一个是被告一方当地村民。在事发现场视频所见,除了有上述人员外,还有本村的村民,更有被占地的村民。但警方却没有调取一份村民的笔录,存在明显的偏向问题。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要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事实,也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事实。而公检部门只收集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事实,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某无罪。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赵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关于“到场警察和工作人员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无罪”的观点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在曹某某、赵某某为了维护自己土地权益,与当地政府工作人发生了冲突,致使了被害人王某某轻微伤的结果,但当地镇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前往阻工的现场,对曹某某、赵某某进行劝解、强制带离,并非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务活动。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由于在案件中在政府副书记王某某等人没有出示合法土地审批手续,出警到场的派出所人员不具备两名公务员身份,在工作中且没有向当事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执法证等,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因此上述行为并未依法进行,程序违法,因此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曹某某的妨害公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应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在人民检察院公诉刑事案件中指控被告人犯罪中,辩护人接到起诉书,查阅卷宗材料中,应当重点查看指控犯罪中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将本案中的事实证据证明辩护人的主张,并结合法律依据阐述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中认真调查了本案事实,归纳了本案控辩双方辩论焦点,对于到场的警察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否依法执行职务等事实进行查证,最后做出公正判决结论,判决了被告曹某某无罪。 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找准辩护要点,吃透案件性质,运用好相关法律规定、法规,对于无罪、罪轻证据向法院提出,提出切实有效优秀辩护意见,人民法院才能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书,当事人及家属才能满意,律师辩论做到精彩辩论和取得实际判决最佳结果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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